轉載自:2010年05月13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08039/IssueID/20100513
- May 14 Fri 2010 16:08
[蘋果]血汗手機 事不關己(王宏仁)
- May 12 Wed 2010 20:22
5/05讀書會:馬克思主義入門(二)
主講:柏楷大人
(燦爛大微笑)
五、資本主義經濟
六、壟斷資本主義
七、世界帝國主義體系
W = C + V + m
W是商品價值
C是不變資本(eg.機器、原料、土地、廠房)
V是可變資本(勞力)
M是剩餘價值
資本是為了賺錢而用來投資的東西
馬克思將資本分成「可變資本」和「不變資本」
總勞動力(=剩餘勞動力 + 必要勞動力)
剩餘價值又可分為「絕對的勞動剩餘價值」、「相對的剩餘價值」和「超額剩餘價值」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內在矛盾,不斷的擴大生產,加上剝削勞力,會令出現生產過剩的危機
- May 12 Wed 2010 19:17
5/13社課:馬克思主義入門(三)
主持人:艾欣
歷史唯物主義→是一種社會經濟決定論
一、人的生產和人的交往
二、社會基礎和上層建築
三、物質生產和思想生產
四、生產力,社會生產關係和生產方式
五、歷史決定論和革命實踐
六、異化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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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馬克思異化的理論想像共產主義社會的樣貌
異化→疏離
└>工人生產的產品在對象化後,產品不再屬於工人
└>經過勞動之後在物體產生的變化
2.工人和勞動產品的關係
生活資料→材料→維持工人的肉體生活
(社課內容LEVEL太高,有人陣亡)
- May 07 Fri 2010 16:32
中部十五樂團聯合CD義賣~鯤島起義II~濁水溪出代誌!
- May 06 Thu 2010 19:11
5/06社課:通姦除罪化
講師:婦女新知副秘書長
婚外性除刑罰—早該廢除的刑事通姦罪/文 簡志潔
婚外性除刑罰—早該廢除的刑事通姦罪/文 簡至潔(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秘書長) |
高球天王老虎伍茲最近特別火紅,一個又一個的婚外情像是放鞭炮似的被抖出來;立委吳育昇被拍到上汽車旅館偷情,之後對著媒體憔悴道歉的身影,也還依舊清晰。婚外情在現代社會早已不是奇聞,雖然在爆發出來的當下,還是讓人驚訝與難堪,不過多數人也能理解感情世界的複雜,並非第三者得以輕易論斷是非。只要當事人能夠妥善處理,無論是賠錢還是道歉,作為外人,只要默默祝福就好。
不過,在台灣卻有個奇特的現象,一旦發生婚外情,經常不是涉入情感糾紛的成年當事人自行談判解決,而是國家與警察介入,雙方甚至鬧上刑事法庭,走入司法程序。因為台灣是除了回教國家之外,極少數還把偷情者當成罪犯處理的國家之一,一旦發生婚外性關係,就可能觸犯刑法239條,最重者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因為不贊成國家以刑事手段介入成年人合意的性關係,早在十多年前,婦女新知基金會就曾提出通姦除罪的呼籲,只是當時夫妻財產制尚未修正,婦女的權益沒有受到充分保障,因此廢除通姦罪的議程也就被擱置下來。時至今日,民法夫妻財產制早已於2002年修正通過,民法中夫權獨大的條文也逐一修正完畢,已經沒有任何理由不去面對、討論廢除「通姦刑事罪」的必要性!
懲治女人的通姦罪
很多反對廢除通姦罪的人都抱持著一種觀點,認為通姦罪一旦廢除,女人在婚姻中就會失去保障,因為先生可以肆無忌憚的外遇偷情,再狠心遺棄奉獻家務多年的妻子。不過諷刺的是,無論從歷史、文化或現行的法律統計數字來看,通姦罪懲罰的對象向來都不是忘恩負義的男人,而是不守「婦德」的妻子。
清末民初時,夫有「夫權」。當妻子發生通姦行為時,就是侵害「夫權」,丈夫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屬於正當防衛的一種。到民國17年頒佈的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處罰的仍是偷情的妻子與情夫,男人外遇根本不受通姦罪的限制。雖然民國24年刑法修正時,因為此規定明顯違背男女平等,因此改為男女均罰,但是從司法統計數字來看,我們可以說這樣的情況並未改變,通姦罪在現代社會對於女性的管制遠大於男性,它不是捍衛家庭的紐帶,而是懲罰女性外遇的貞操帶!
依據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統計分析,1999到2005年間,有1055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這當中被告通姦的丈夫,有50%的機率被妻子撤回提告;但是如果是妻子被告通姦,只有23%被撤回,而且妻子被定罪的人數竟然多於丈夫(太太被判刑209人,先生被判刑181人),顯示通姦罪雖然看似性別平等,但因為社會對男人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因此在法律實施的效果上,通姦罪反倒成為懲罰女人的武器,而非反對者宣稱的,是保障已婚女人的最後防線。
抓姦無用論
從另外一個角度,我們把焦點拉回遭逢配偶外遇的人身上。很多尋找徵信社抓姦的故事中,出發點都是為了想要挽回丈夫的心,或是想知道丈夫外遇的真實情況。然而事實上,從經驗和判例顯示,抓姦提告絕對不是處理外遇的好方法。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目前很多法官傾向嚴格採證,即便抓到兩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只要還沒有「辦事」,採不到精液,就難以構成通姦罪。這讓很多奮力抓姦的大老婆,在徵信社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甚至因為非法蒐證,反被對方提告刑期更重的妨害秘密罪。而且,就算通姦罪判決勝訴,以目前法官量刑的標準,多是輕判2到4個月,易科罰金就能了事。對抓姦者而言,經常是花了大筆時間和金錢,不但無法懲罰對方,反而落得官司纏身,和配偶的感情也再也無法修復。
許多走過婚變的女性最終也主張不要抓姦,因為走過婚變後,她們更瞭解經濟獨立與情感獨立的重要,抓姦只是讓自己陷在憤恨裡,無助於挽回破碎的情感,也無助於解決婚姻的困境,雙方反而因為官司纏訟過程再次撕裂情感,終至難以修補與復原。
通姦罪下的無辜受害者
在討論通姦罪時,辯論的軸心似乎總圍繞在「大老婆」與「狐狸精」交錯的樣版故事中。但事實上,通姦罪所牽動的女人樣貌非常多重,甚至牽連無辜的第三人,然而過去討論通姦除罪時卻很少被注意。
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老師性侵,但是提告不成,最後反而因為女學生指認性侵,等同於承認發生過性行為,竟反被師母提告通姦罪,女學生還得負擔數十萬的精神損害賠償,讓女學生幾近崩潰。不久前,也曾有位女性朋友打來本會求助,表示自己明明沒有通姦事實,卻一再被同事的配偶騷擾、恐嚇、甚至提告,最後還得去跟檢察官解釋自己的清白無辜。
不只是無辜第三者,一些複雜的情感狀態,也不是用單一道德標準就足以評價。例如:一開始不知道對方已婚,因此和對方陷入戀情的無辜第三者,最後生下孩子,但也被對方配偶提告通姦;或者是夫妻雙方分居多年,也各自另組家庭,沒想到一方發現對方生下孩子後,竟然提告通姦…
這些不同於主流、卻都環繞著通姦罪的故事,呈現出人們情感與性關係的多重樣貌,但國家卻用一條通姦罪,規範所有已婚者的性生活。婚外性到底有沒有錯,不同處境應該給予不同評價。如果只是刑法的一刀切入,讓不同處境的所有人一起陷落、痛苦,通姦罪不但沒有對社會發生正向幫助,反而成為一大弊病。
建構平等親密關係,從廢除通姦罪開始
要求廢止通姦罪,不代表認可或鼓勵婚外性行為,而是不贊成國家以刑法涉入成年人的感情生活,尤其是這個社會依舊鼓勵男人從事性探索,卻要求女人守住貞操,廢除通姦罪才有可能去除女人情慾的枷鎖,鼓勵女性更積極主動尋求適合自己的情慾實踐,與另外一半建立更為平等自主的關係。
在廢除通姦罪後,婚姻的雙方也被迫以更自省的方式面對自己的情感與情慾需求,在婚前就先簽訂外遇的賠償方式,如果真的發生婚外性,當事人也能夠更務實的面對婚姻存續的必要性,以及拆夥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平等親密的婚姻,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法,就想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
(本文同時刊登於《玉山周報》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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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制
早年女性下嫁或離婚後, 女性的財產都歸男方所有
後來改良之後 , 在結婚之後所賺的財產平分 (2002年通過
婚姻家庭裡財產是共同造成的,但債務是個人問題
- 制度、文化的影響
女人是男人的財產,女人的性權即是夫權
有通姦罪這條法律等於是鼓勵女性去報復第三者,但事實上被報復與受更大傷害的依舊是女性,女性被關的比男生還多
女生也比較傾向原諒外遇的男生。
對離婚女性的污名化很嚴重,外遇女性亦如此。看似平等民主的社會,性壓抑和壓迫非常嚴重
(未婚生子 殷琦)(伊能靜牽手事件)
問題一:若通姦除罪化,通常較弱勢的婦女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
在要離婚之後,婦女有權力可以清算和平分丈夫財產
問題二:若通姦除罪化,丈夫有外遇的妻子想要求離婚丈夫卻不同意,怎麼辦呢?
分居三年(法條處理中
抓十大惡狀提告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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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女性在經濟、情感自主,才能擺脫社會、制度、傳統文化觀念的壓迫
建議書籍:【台灣女生,瑞典生活】【反對愛情:那些外遇者教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