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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布條悼念六四遭校方拆除 學生:輔大威權

為悼念六四並抗議校方在性別態度、校園空間上之威權行徑,輔仁大學黑水溝社於六月四日前夕於社團窗口掛置「冒天主之名 行威權之實」布條並發佈聲明以示哀痛。對此,輔大校方於上午發布簡訊告知該社幹部一次場地使用違規後,下午並強行進入拆除。

黑水溝社社長江奕翰痛批校方作法,並認為此荒唐行徑更加印證黑水溝社之威權指控。回顧二○○八年時輔仁大學曾於人間福報上表示性平法違 反教義,輔大將不推動性平法,且如果有不同性傾向的學生出櫃「就不可能收」,而未婚懷孕學生則「可能被退學」。

五月初,輔大同窗會會長張同學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成立 99 學年度學術性質之性別研究社團,研究多元性別及相關議題,依規定繳交社團成立資料,亦依程序通過第一、二次審,原已可依照程序成立 正式社團,卻在覆核階段因具有天主教神職身份的郭維夏副校長一人否決而不予以成立,最終公告該社團無法成立之理由為「(該社團)與 輔大之天主教辦學核心價相違背」且「不符合輔大天主教的宗旨」。


兩三週前,輔大校方無預警張貼公告,要 求於玫瑰學苑住宿之女學生於六月底搬離,與學期初校方明會上承諾的「最快一年後拆」相互矛盾,讓學生必須在面對期末考的同時,必 須面對學期結束後立即無處可住的壓力。直到現在,校方的宿舍替代方案仍然沒有完全定案,讓學生對幾個星期後得面對一片不明的環境 況。


江奕翰表示,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之後的二十一年,輔仁大學仍以霸道且不民主的方式來經營天主教大學,並壓迫學生住 宿權益及同志成立社團權益,具有象意義的六月四日還沒到,該校就極具效率的強行進入學生空間拆除布條,這些舉動令人不齒,六月四日除了追悼史的記憶外,作為一個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更必須留心隱藏在各個角落的威權壓迫,不讓過去的傷痛在這時代重演。

懇請惠賜報導。

另,黑水溝社將召集學生於

六月四日中午12:20在
輔仁大學行政大樓前(正門進入後右側)進行六四悼念儀式。敬邀媒體朋友前往採訪、報導。

 


新聞聯絡人:

社長 江奕翰 0912-564-129 yusuke225@gmail.com

副社長 周于萱 0920-133-712 cattachou@gmail.com

 
20100604六四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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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二零零九年至今,天主教輔仁大學秉持著真善美聖的宗教精神,冒用天主之名,行威權之實,壓迫學生不遺餘力,面對天主教輔仁大學以威權校園悼念六四一事,黑水溝社僅發表以下聲明:

輔大女生宿舍「累積三次的晚歸,則將喪失住宿資格」規定讓晚歸學生為了避免遭到退宿,或選擇借宿他人住處,或於深夜在外遊蕩,夜難歸營,同在輔大的男生宿舍卻無此規定。黑水溝社力求民主、平等、正義,於去年(2009)十月下旬舉辦「女宿解禁,全校相挺」連署,連署僅為期五日,便有三千兩百人響應,其中五分之一為女宿住民,占全校女宿住民的四分之一,足見門禁應與退宿脫鉤為一重要議題。然而輔大性平會的回應卻是「將審度家長需求與學生主張」及「衡量學校執行狀況」,顯然未正視學生安全與性別平等。為持續表達學生意見,本社於去年(2009)十二月初,發起「愛心輔仁,平安住宿」遊行,盼集合關心本議題諸生共督學校改善;當天中午,校方臨時召集宿舍代表說明門禁之要,並於隔日於報上謊稱:「晚歸只需提前報備,且沒有三次違規即退宿規定。」。十二月中旬,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訪視輔仁大學,本社幹部向訪視委員遞交申訴書,隨後亦雙掛號寄至教育部性平會正式申訴。根據教育部性平會委員私下表示,該會已經接受本社的申訴,並發函要求輔大校方針對申訴回函答覆,但四個月過去了,輔大對教育部仍沒有正式回應。面對如此威權的輔仁大學,壓迫校內女學生權益,不願面對學生的質疑、教育部的質詢,本社於六四表達最沈痛的抗議!

輔大同窗會會長張同學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成立 99 學年度學術性質之性別研究社團,研究多元性別及相關議題,依規定繳交社團成立資料,亦依程序通過第一、二次審查,原已可依照程序成立正式社團,卻在覆核階段因郭副校長一人否決而不予以成立。其不予以覆核之理由竟然是「(該社團)與輔大之天主教辦學核心價值相違背」且「不符合輔大天主教的宗旨」,不禁讓人聯想到二零零八年天主教輔仁大學公開於人間福報表示性平法違反教義,輔大將不推動性平法,且如果有不同性傾向的學生出櫃「就不可能收」,而未婚懷孕學生則「可能被退學」。面對郭副校長的一人獨裁,課外活動指導組放棄自身的專業及立場,推翻先前審查結果,不讓同窗會成立正式社團。課指組組長甚至於五月二十六日之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負責人座談會中公開表示「社團成立沒有這麼容易,沒有通過也不要氣餒,不要想東想西。」來回應課指組未善盡職責捍衛學生成立社團權益之事實。課指組面對社團無法成立之爭議,於本社五月二十一日行文表示關切之後,迄今仍無任何正式回應。面對如此威權的輔仁大學,公然宣稱不遵守國家法律,放任郭副校長一人獨裁,放任課指組打壓同志社團的成立,本社於六四表達最沈痛的抗議!

輔大於五月中旬無預警張貼公告,要求女學生於六月底搬離玫瑰宿舍,與學期初校方說明會上承諾的「最快一年後拆」相互矛盾,讓學生必須在面對期末考的同時,必須面對學期結束後立即無處可住的壓力。校方宿舍替代方案遲遲無法定案,讓學生時時處於不安定的狀態。二零零八年黑水溝社即積極爭取「先建後拆」方案,而輔大亦於97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定案「棒壘球場原地保留,排、網球場、玫瑰宿舍異地重建,新建「宜聖宿舍」取代之,並且宜聖興建期間玫瑰舍胞暫居住於附近修院宿舍或迴龍地區的大樓。」時至今日,輔大不但沒有遵照先前的決議,甚至以如此粗糙、草率的行政手法要將學生趕出玫瑰宿舍。面對如此威權的輔仁大學,漠視校務會議之決議,行政手段粗糙、草率,壓迫學生住宿權益,本社於六四表達最沈痛的抗議!

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之後的二十一年,輔仁大學仍以霸道且不民主的方式來經營天主教大學,壓迫學生住宿權益及同志成立社團權益,黑水溝社於六月四日這個具有象徵意義的日子,於焯炤館外懸掛「冒天主之名 行威權之實」黑布條表示本社對於「天主教輔仁大學以威權校園悼念六四」的行為表達最沈痛的抗議!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黑水溝社全體哀悼

 

冒天主之名行威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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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國立馬公高中事件始末

文/周于萱 輔大英文三

今年(2009)六月底,國立馬公高級中學的教官於學期的最後一天──休業式,無預警地宣布一項新的政策:所有同學自98學年起,體育服均必須繡上學號。事前非但學生不知道,連班聯會主席也不知情,顯示校方行政手法粗糙、一意孤行,行事完全不徵詢學生意見,不但違反程序正義,更使得校園民主蕩然無存!

馬公高中一學生為了反制校方鴨霸的作法,聯合其他學生公開發佈新聞稿,要求校方重視校園民主,校方卻宣稱新聞稿內容違法,學生也因此被教官多次約談,要求填寫違規事實陳述單,更以記過要脅當事人認錯了事;發起學生也因為教官及校方人員多次向家長關說施壓,造成家庭內部紛擾不已。7月20日,教官甚至集合各班班長,公開宣稱新聞稿違法,並且要求所有學生不得私下討論此事件,如有任何疑問請個別至教官室。這樣毫無言論自由的戒嚴校園,居然還存在21世紀的今天,民主的台灣!

發起學生深感事態嚴重,投書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尋求協助,不料教育部竟默許國立馬公高中校方的行為,甚至認為該生應為了「對師長不敬及煽動同儕與學校對抗,紊亂校園秩序等」向師長道歉!

8月10日,輔大黑水溝社以及其他關心校園民主和馬公高中事件的學生團體在教育部前要求校園民主,並且聲援馬公高中的學生,教育部官員承諾一星期內會給予正式回應,但卻只在三星期後由教育部負責發函的秘書小姐私自電致該學生,僅表明教育部回應之信函用詞不當而已。8月11日馬公高中主任教官私下致電輔大黑水溝社社長,希望社長建議該生別再與學校對抗。教育部及馬公高中這種意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私下了結的心態在此已經表露無遺!

最後國立馬公高中把該生的懲罰由一支大過改為「一年內不限時間、地點30小時志願服務」,也宣布「有關本校98年度起制服及體育服繡學號事宜因字體太大暫停實施,待開學後另行宣布」。迄今教育部仍然沒有正視校園民主的問題,國立馬公高中也只以「志願服務」和暫停實施政策作為回應。作為領導教育方向的教育部和教育最前線的馬公高中竟然如此漠視校園民主,壓迫學生言論自由,台灣民主正在倒退!

 

(本文刊於黑水溝社刊Blackditch Wathes 1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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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不讓學生無言,我要校園解嚴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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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高中學務主任於輔大黑水溝社網站之留言內容請參考:

http://blackditch.pixnet.net/blog/post/24097494#comment-26295336

 

馬公高中的學務主任您好,學生社團非常樂意於公正公開的平台與馬公高中進行討論,本社一向以經營獨立思考與批判精神為重點項目,不但歡迎任何質疑,也期盼彼此能秉持誠懇的態度、客觀的論點來討論事件。仔細閱讀過您的回應,以下回覆為發起單位——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與輔大黑水溝社之共同聲明:

即便樂於進行公開討論,學生社團仍必須先對馬公高中主任在回應中的三個惡劣討論方式做出譴責:一、說謊,二,誤導,三、毫無論證。

一、

馬高的學務主任說到「本校在學生不當行為發生時先向學生分析他所觸犯的校規層級,但仍透過導師.輔導室.學務主任輔導,最後在8/6()校長當面與學生溝通輔導,決定採用"一年內不限時間.地點實施30小時的志工服務"方式,學生也當面同意,故並無記過等行政處分

實情是:學生散發新聞稿當日,馬公高中即約談學生,表示其作為可能破壞校內外名譽或擾亂校園秩序,將被記大過。19日,學校聯絡當事人家長,提及:「行政管理極可能提出大過處分,您兒子可能不服 管教,會被連續記大過,全台還有許多所高中……」。以上只是記過的開端,而後記過單由教官提出後,經過導師、輔導室、來此回應的學務主任大德、貴校校長一層層的簽字與約談,最後於貴校校長階段希望學生用30小時「志工」服務來代替記過。

實則在記過單送出之後,校長告訴學生希望更換懲罰方式之前,根據中部辦公室與媒體訊息,貴校主任即已對外謊稱無記大過之情事。校長約談學生之時,對該生來說,情勢只是從兩個不當懲罰當中選擇一個,該生及本社完全反對貴校使用任何懲罰對待合理合法的學生。本日承蒙貴校主任教官來電討論此事,其中亦肯定貴校的確有走完記大過之程序,主任現在的說法:把一層層的約談並且要脅記過解釋成一層層的輔導,而沒有記過等處分,此是為馬公高中極具誤導成份的謊言。

二、

馬公高中主任於回應中一再表示,馬高校方如今是處理一個學生的「不當行為」。此又為誤導,於其回應的第二點當中提及「學生在事先完全未和校方溝通或反映意見之情況下,進行聯署要求抵制學校作為,並引用不適當的法律見解及對學校做出詆毀.」學生社團早已邀請多位學者對此次事件賜教,其中於法律學有專精的教授完全不認為貴校學生的法律觀念有所錯誤,本社在此強烈的懷疑馬公高中校方的法律常識之薄弱,似乎難以勝任民主精神之教學,甚至完全忽視我國法律保障「人民提出公共意 見形式自由之權利」,如此缺乏法學見識的校方,其教官、主任、校長居然敢一再告誡學生,指稱其「不當行為」是違法的,本社深切建議貴校人員聘請具有專業法律背景之學者至貴校作為顧問,或是請相關人員返回大學重新作法律相關研習,本社一向不乏具有法律背景之人士,亦願意作為貴校改進之參考。

主任的那段文字,除了法律問題外,可以見到更嚴重的是,內心對於學生的異議表達帶有由衷的歧視,主任提到「如果每一位同學都用這種方式去表達意見,適合嗎?」本社認為,馬公高中應為該校能有此一勇敢面對學校、家庭壓力,為了民主信念奮鬥的學生而感到驕傲,然而馬公高中主任現在的說法無疑將學生提出公共意見的行為汙名化,非但不予鼓勵還將之視為校園問題。「每個人都這樣適合嗎?」這樣的宣稱,不但缺乏論證、論據,更一味的誤信自己的迷思,也完全違背了法律精神。本社建議貴校,若貴校能夠多培育幾位如該生一樣擁有強烈正義感、敢於提出異議的學生,貴校甚至可能為教學卓越項目多爭一項榮譽,而非成為本社口中的戒嚴校園。

三、

本社對於主任行文的方式有些疑問,請問主任所說的「扭曲甚至利用」的行動是指何者?所謂以貴校作為個案而非真實的部份究竟在哪裡?本社不願相信貴校是因惡意而對外說謊或誤導,畢竟記過單、悔過書(違規事實陳訴單)、約談紀錄這些全部有跡可循。我們同樣懇請主任思考自己現在回應的內容,是不是事情的真相?懇請主任思考,您現在傳達的價值觀,究竟是什麼樣的價值觀?

除了主任質疑的內容以外,貴校似乎對本社提及的「貴校公開誣指學生爭取民主之行動為違法」、「召集各班班長要求各班同學不要討論此『非法行為』」、「於上課時間留置學生寫悔過書(違規事實陳述單)」等情況沒有多表示意見,而今日下午承蒙貴校主任教官來電相談時,貴校主任教官也不否認此些事實,再次確認學務主任是否認為本社提及內容是符合事實?學生社團早已在行動中不斷表達,我們相信馬公高中絕對不是個案,台灣必定有相當多的校園如馬公高中具有強烈違反民主自由的戒嚴氛圍,是故,雖然馬公高中只是個案,但我們希望改變的將是全台灣的教育系統。

本社下面附上一篇給您的法律建議,亦附上一則由教育相關法學背景的林佳範教授刊登於本日(8/11)中國時報的校園戒嚴?,希望能為貴校頗為不足的法律常識加分,也期盼馬公高中能夠成為如澎湖這塊美麗菊島那樣耀眼的民主校園。

最後,我們要再次嚴正聲明,我們相信本次馬公高中的事件絕非個案,而是法律與體制的問題,因此本次行動絕非針對貴校,而是希望能夠藉由本事件喚起教育部以及民眾對於校園民主的關心和重視。


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社長 牟宗宏

輔大黑水溝社社長 江奕翰


附件一:本社法律建議

馬公高中的學務主任,您好!我們是這次活動的主辦單位,我們非常高興你能前來關心這次的活動,實在非常難得,我們在此要回覆您對於本次活動的質疑。

首先,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我們認為不管是記過,還是志工服務等處置,都不是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之措施。且「志工服務」應為學生自願參加服務,若是由校方規定必須於「一年內不限時間、地點,實施30小時服務」,則應該叫做「勞動懲罰」。我們認為該生僅在憲法保障之下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要求貴校讓學生得以參與與學生有關係之校務決策,並無詆毀貴校之行為,故無需接受任何形式的懲罰。

在近年來,我國的教育界特別強調關於民主法治的教育,我們以為在政府及教育部的領導之下,身為教育者多少應該都具備如何進行完整民主法治教育的基本專業能力。我們認為馬公高中該生並無引用不當之法律以表達意見,若有,也不應遭受記過與志工服務等處置,因為作為教育者的校方應擔負民主法治教育的責任,而非直接指責該生,這才是我們所相信且追尋的教育。我們相信進行完整民主法治的輔導教育,絕對比記過或強迫服務更能夠達成教育目的,因此貴校所為之處置非但不符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二條比例原則,也充分展現教育專業能力的不足!

又依據釋字第509號表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及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試問,學校的校務難道不是可受公評之事?馬公高中的學生發表意見竟被污衊為「惡意」抵毀貴校?馬公高中的學生既無「真實惡意」,又有相當理由合理懷疑,而學校校務本該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此一來,馬公高中的學生何來抵毀之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言論自由本身就是攸關民主法治一項最重要的權利,貴校從上述事實而言,顯然對於民主法治最重要的權利的核心價值不甚理解,民主法治的重要基本概念有所欠缺!我們很難相信一個國立學校居然連教育專業能力和民主法治的概念都如此缺乏,所以我們懇請貴校迅速提高自我的素質,以求馬公高中的民主教育能夠更進一層。

最後,我們相信本次馬公高中的事件絕非個案,而是法律與體制的問題,因此本次行動絕非針對貴校,而是希望能夠藉由本事件喚起教育部以及民眾對於校園民主的關心和重視。

 


附件二:林教授的文章〈校園戒嚴?〉

觀念平台-校園戒嚴?

  • 2009-08-11 中國時報 【林佳範】


馬公高中學生,不滿學校要求在運動服上繡學號,而製作部落格來尋求連署,並向學校反映學生「校園民主」的意見,即被以「破壞校園秩序」予以記大過處罰,並召集班長嚴禁討論此事。這樣的高中校園,學生仍處「戒嚴」狀態?此涉及校園的學生意見表達自由的權利,與我國校園的人權法治教育的落實,值得討論。

首先,人民穿上學生的制服,即無「人權的保障」嗎?依許宗力大法官的說法,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在釋字第六五三號已被「致命的一擊」,因此,學生在法律上應該不必然喪失,受到憲法的人權保障。因此,馬公高中必須注意,學生在校園中,仍可受憲法的人權保障。

再者,學生製作部落格,尋求連署並向學校表達民主參與的意見,是否受憲法保障?先不論學生是否有權參與和其權益相關的校園管理決策(如運動服上繡學號),此已涉及學生因為其意見的表達,而被學校處罰並禁止此意見的校園討論。

學校主張學生的意見「違法」,因為高級中學法並未如大學法,明文規定學生「得參與和其權益相關之校園會議」。學校似乎仍停留在過去的刑法第一百條的「言論叛亂罪」,即因為其所主張的意見(如國土分裂、共產主義),即被處罰或限制。

人民的不同意見無所謂「違法」或「叛亂」,在民主社會當然可提出與現行法令不同看法,更何況是主張「民主的參與」。在一九九八年所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即已宣告國家(當然包括學校)對於政治性言論(要求校園民主)進行事前的審查即違憲,更不用說事後的處罰。

在一九六九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inker案中,除宣告學校處罰學生帶反戰臂章違憲以外,更語重心長的提醒:「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甚至是學校所不同意的主題),本身即是很重要的教育過程,並不亞於正式課堂的教學。」我們的教育基本法也明訂「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基本人權的尊重」的目標。

從「髮禁」的爭議開始,有關學生權益的「校規」訂定,從人權法治教育的角度,本即應「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教育部各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一點),學校不僅違反此注意事項,反而處罰學生的連署行動,更禁止學生的討論。這種「威權管制」的態度,完全與我國的民主教育目標,背道而馳。

馬公高中似乎忘記基本的民主素養,伏爾泰的銘言:「我雖然不同意你的意見,我仍誓死保衛你的意見表達自由。」


(作者為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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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0 苦勞報導

馬公高中學生言論遭打壓 
教育部回函自相矛盾

「社會上的人常說現在的學生們對政治漠不關心,然而,當出現了一個學生對其發出聲音,學校又以妨礙校譽、破壞校園秩序為由,打壓他們!」輔大黑水溝社發言人江奕翰在教育部門口痛斥。

今年六月底,澎湖馬公高中在休業式時,宣佈98學年起,將在全校學生運動服繡上學號。消息一出,有學生質疑,校方未落實民主程序,決策過程亦無學生參與,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因而發佈爭取權益之新聞稿。經過一個多月的交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在回函中表示,學生行為過於激烈,應向師長道歉,校方如有懲處亦屬合理。

為此,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輔大黑水溝社與教育公共化連線等學生團體約二十人,今日上午前往教育部,喊出「校園民主、教育解嚴」等口號,要求教育部落實校園民主,並立即處理馬公高中對學生權益侵害事件。但負責單位中部辦公室未有回應,而由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專門委員謝文和出面表示,這是制度上的問題,將請中部辦公室作最好處理,一週內絕對給予回覆。

江奕翰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馬婉盈的回函文字中,提到須有合理比例學生參與的「學生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相關會議,並非校務會議。另外,也明白說到,繡學號為防止學生於校內外發生意外。他質問,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條第三項當中,明確寫出「教師輔導與管理學生之目的包括維護學生安全。」

因此,教育部的回函根本是自我矛盾,才說繡學號是為了防止意外,又間接表示此案不適用輔導管教學生的條例。這是「戒嚴傳統、全新感受」的最佳例證。教育公共化連線賈伯楷批評,「這是學校包裹著輔導學生的新衣,維持著威權的體制。」

政大研究生學會副總幹事邱崇偉提到,在民主社會當中,意見都應該要被表達,不應受到打壓。師大人文學社成員Barking呼應,台灣想培養「具有獨立思考、具備批判精神」的學生,馬公高中能夠培養出這樣的學生,應該要高興,很可惜,他們居然用打壓的方式,讓學生的聲音消失。

今年三月底才剛爆發黑襪風波的復興商工學生也前來聲援,提醒教育部正視,學校軟性施壓學生表達自身權益已非個案,而以記過或悔過書要求學生自我認罪,更是一直以來台灣學校普遍存在的事實。

據了解,發起連署學生呂衍坡仍被父母管制行動,而日前,該校教官才向媒體聲明決沒有記大過處分,但實際上,目前記過單已送到校長林亨華手中,並且希望呂衍坡以30小時勞動服務取代記過處分。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七月回函:http://yusuke225.googlepages.com/edu09809113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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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學生無言,我要校園解嚴」行動聲明

——追求校園民主化、聲援馬公高中學生民主運動!——


共同發稿單位: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輔大黑水溝社、政大研究生學會、東海人間工作坊、東海台灣文化研究社、政大種子社、台大大學新聞社、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師大人文學社、野草莓。

發稿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

七月十五日,國立馬公高中學生因「學校以不顧學生意見之方式要求全校學生於運動服上繡學號」發佈新聞稿,稿中強調學校應落實民主程序、顧及學生權益,質疑學校的程序不正義, 並提出「校園民主化」方案。而後校方宣稱此行動違法,並以「擾亂校內秩序且情節重大」之罪名提出一大過懲罰,造成當事人家庭關係之破壞,教官甚至召集各班班長,禁止學生私下討論此「違法」行動。

嗣後教官於上課時間留置學生寫悔過書,學生求助教育部,其回信(部授教中字 第 0980911350)竟默認學校對其之懲罰,並表示當事人應為其「激烈手段」向師長認錯道歉。一個合法的行動不應該被懲罰,我們嚴正譴責教育部及國立馬公高中此一完全無視法律保障「人民提出公共意 見形式自由之權利」

我們認為,落實校園民主,讓校園公權力直接受學生檢視與挑戰,才能培養真正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法治並非僅止遵守校規、民主也不只是多數決,學校應成為公共事務的學習領導者。教育應講究實踐,而非虛無飄渺的知識!

我們嚴正提出以下訴求:

1. 立即落實公私立中學校園民主

  1. 強制各公私立學校輔導學生組織學生權利團體,並由學生決定各級幹部之遴選程序。

  2. 依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標準修訂:強制要求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凡涉及學生利益之會議,必須具備五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代表,於國民中小學,必須具備十分之一以上學生代表。

  3. 強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罰合法之學生運動行為。

  4. 禁止教育目的解釋權無限上綱,教育部與學校在政策考量上須以學生權益為首要。

  5. 重新檢討校規、獎懲辦法及其他民主發聲管道。

2. 立即處理國立馬公高中對學生權益侵害事件

  1. 教官於上課時間留置學生寫悔過書之行為。

  2. 校方關說當事人家長引發學生家庭風暴之行為。

  3. 以記過要脅當事人認錯之行為。

  4. 校方處罰學生合法主張權利之行為。

  5. 校方誣指合法爭權行動為違法,並要求學生不得私下討論該行動之行為。

  6. 國立馬公高級中學應為上開行為公開道歉。

  7. 教育部應懲處上開行為之校方相關人員。

為了台灣的教育與諸多莘莘學子,我們將在八月十日上午九點四十分於教育部前集合,並且提出以上訴求,真誠地希望關心教育的朋友前來聲援,也懇請媒體朋友惠賜採訪。


新聞聯絡人:

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 劉仲書 0933-103-415

輔大黑水溝社 江奕翰 0912-564-129

 


按此下載教育部的回信全文(部授教中字第0980911350號)


怎麼去教育部?→按此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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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由輔大黑水溝社發起捍衛學生權益的「輔大棒壘球場先興建後拆除」連署僅花一週時間便獲得超過2200位師生連署支持,如今輔仁大學已宣佈不拆遷棒壘球場、並保障玫瑰學苑移地重建,這更映證了校政參與及校園民主的成效和可貴,然而於本月四日的97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卻使民主精神與輔大真善美聖之校訓蕩然無存。

因應我國未來將由徵兵制改為募兵制,折抵役期之需求可能降低,再加上教育部教官遇缺不補的政策,使得教官人數縮減,輔大校方於校務會議提出了「大一軍訓必修授課時數減半」的方案,對此,來自黑水溝社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召集委員賈伯楷,基於校政參與及校園民主精神提出「大一軍訓課全面選修」的修正案。

賈代表推測校方的提案原因:「因我國現在還沒有真正改制為募兵,男同學在抵免役期的需求雖然降低但尚未完全消失,故採取折衷,減少軍訓必修時數。」其實仍是犧牲學生權益的作法,只有減少必修時數的計畫非但會讓需要折抵兵役的同學只能折抵一半的役期,有修讀軍訓意願的學生減少學習時數,而沒有折抵需求的同學依然要被迫陪上大一軍訓。

但若將大一軍訓從必修改為選修即解決了這項問題,不但可以讓對於軍訓有興趣的同學有足夠的課程可修,修讀後可抵免的時數也不致減少,省去影響到要折抵役期同學的權益,而對於軍訓不感興趣、也沒有折抵兵役需求的同學,更能安排修讀其他課程,有效率的規劃大學生活。

校務會議中輔大行政主管回應,若直接改為全面選修,教官對同學們的生活輔導、校安宣導的機會和互動將會減少,並以中原大學為例,該校軍訓全面選修後,學生事故開始增加。賈代表對此回應,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善用大學入門與導師時間,用兩堂課對同學進行生活輔導與校安的宣導更為適合,而非以軍訓必修來掛羊頭賣狗肉。同時賈代表表示,台大與政大的軍訓也是全面選修,但學生安全事故並未比較嚴重,因此軍訓選修與否,並非學生事故多寡的主因。

接著校方行政主管以「行政上需要時間整合」為由認為立刻改為選修窒礙難行,即使賈代表同意妥協給予一年時間緩衝以維護學生權益,於99學年度全面選修,校方行政依然不願給予承諾。最後主持會議的副校長郭維夏神父在表示意見後不給予賈代表再度發言的時間,立刻用「現場拍手」的方式通過校方提出的「大一軍訓必修時數減半」。

會後,賈代表表示若在會議上有發生共識無法達成的情況,最後應由民主程序讓全體代表投票表決而非拍手通過議案,這嚴重違背了民主精神、程序正義以及輔大真善美聖校訓的「真」,更嚴厲譴責郭神父的行為彷彿「大陸人民大會的作風」,且認為行政應該是為了服務師生存在,若同學為了配合行政而導致學生權益受損是本末倒置的。

 

發稿人:

輔仁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召集委員 賈伯楷 0928-053-104

輔大黑水溝社全體

日期:20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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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7 苦勞報導

教官工作引起質疑
學生團體批國家在校園內伸手

軍 訓教官退出校園是自戒嚴時期以來,一直未解的爭議。教育部去年底實施大專教官三年內「遇缺不補」政策,然而同時間卻擬以「全民國防教育教學」為由,派駐員 額過剩之教官到國中和小學協助課程規畫。輔大黑水溝社、政大研究生學會、師大人文學社及東吳大學思潮研究社等學生社團於7日上午至教育部門口表達嚴正抗 議,要求教官退出校園,讓教育回歸專業。儘管大雨滂沱,但現場仍有不少社運團體前來聲援。

雖然,教育部已經說明,國民中小學絕對不會建置教官員額;但是,在「制定工作職掌」與「學生校外會」的設計上,仍然引起疑慮。抗議行動的主持人輔大 黑水溝的邱崇偉表示,教官未具備教育學程的專業訓練,其工作職掌卻包括教學和學生生活輔導。全國教師會社會發展部主任許志文指出:「扶助、管教、輔導這些 是對的,在校園該做的事,但是是不對的人在從事。」而根據1998年的大法官釋字450號,已經解釋教官擔任學校行政職務有違大學自主自治精神,邱崇偉 說:「這樣的違憲,到了11年後的今天都還是繼續存在,難道教育部是要教導我們這些學生違憲也可以嗎?」

中學生學生權益促進會代表許仁碩則直指軍官是「國家機器直接伸在校園的一只手」,以教學之名,行政治力介入之實。許仁碩表示:「這是一件很荒謬的事 情,我們已經解嚴這麼久了,教官退出校園竟然還是一件沒有辦法辦到的事情。」邱崇偉則補充道,其實不只校內,就連校外也成為教官的掌控範圍。他說,教育部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提及教官將結合警政轄區,專職負責「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在各地成立的校外分會,形成名符其實的「軍警聯 手」。

人本教育基金會副執行長謝淑美進一步指出:「其實他們在校外分會的服務範圍是從幼稚園到大學都涵括在裡面的,所以他們的征戰、作戰對象從我們幼稚園 的孩子一直到我們的大學生,怎麼有這種國防?」她稱校外分會不過是變相的「移動式戒嚴」。人民火大行動聯盟發起人蘇雅婷則特別譴責教育部遲遲不願釐清教官 的定位問題,才會導致教官面臨現在的尷尬處境。

「如果今天是因為軍訓教官的工作權,為甚麼不讓軍訓教官回到國防系統,回到他原本該有的專業去工作?」蘇雅婷說,教育部不該讓教官「背黑鍋」,不只 是學生,教官、教師和校園的行政系統都應該站出來,讓社會有充分討論的空間。學生和社運團體在大雨中抗議了將近一個小時,教育部才派出一未被授權處理的軍 政處科長草草接下抗議訴求。邱崇偉指教育部根本毫無誠意,漠視學生的呼聲。他表示將針對有關議題,結合其他社運團體成立聯盟組織,進行持續的抗議行動。

(轉載自: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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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輔大黑水溝社、政大研究生學會、東吳大學思潮研究社、政大種子社、師大人文學社、台大實踐筆記社、台大大陸社、台大學生會、彰化高中臺灣文學研究社、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

發稿日期:2009/3/7

 

為了抗議教官仍留在校園內的問題,37由輔大黑水溝社、政大研究生學會、東吳大學思潮研究社、政大種子社、師大人文學社主動發起向教育部抗議的行動,至教育部前高喊「教官要退出、校園要解嚴、教育要專業」口號,表達訴求與對於教育部在教官制度政策上的不滿。現場並邀請各個聲援團體針對教官仍在校園這一制度提出諸多意見。

 

因日前媒體報導由於高中職教授軍訓課程之教官由於授課時數減少,教育部擬以國中、小學亦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學」而需增加課程為由處理員額多出之教官問題,發起抗議行動的同學們以此一事為契機,展開對於教官議題的關注。

 

抗議同學表示雖然教育部常務次長表示教官不會派駐至國中、小學,改以高中職教官為老師開設培訓課程等方式,但是其中有兩點矛盾之處,其一,無論是直接派駐教官,或著請教官協助規劃課程,皆是不合理的。教官並未具備相關教育學程之訓練,反而長期接受的是軍中制式化、服從、權威等觀念,為何要請如此不專業,甚至可能違背原有教育目的非教育者,協助課程?其二是這樣的說法告訴了大家,原來要執行「全民國防教育教學」不一定要教官,在校老師透過培訓課程即可在校內執行這樣的教學,對於教官仍留在校園的制度而不思改進的教育部,無疑是在自打嘴巴。

 

另外,在教育部網頁上下載到一份文件〈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其中一點「制定(教官)工作執掌規範」提及教官的工作執掌為「全民國防教育教學」、「校園安全維護」及「學生生活輔導」。然而抗議同學們質疑「全民國防教育教學」為何一定要由教官擔任,難道國家沒有其他國防方面學者足以取代嗎?且在教學及學生輔導方面,教官又真的有受過專業訓練嗎?校園又真的有危險到非要軍人在校園內維護不可嗎?這些問題都突顯了目前高中職以下的教育與輔導仍然停留在不專業、倚賴威權的方式。我們認為教官所執行的工作並非只有教官做得到,唯有使教官退出校園,並將原本聘用教官之資源用於聘任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一方面可使教育回歸專業化、校園去除威權化、資源運用適當化,一方面也可讓專業的輔導人員充分就業。

 

再就〈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另外一點「強化學生校外會及校外分會功能」的部份,提及了教官將專職負責「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在各地成立的校外分會,而該分會尚有結合各地的警政轄區。抗議同學們對此認為該說法表面上教官是「負責替代役男訪視、校外聯巡、認輔國中小學校安、春暉工作及全民國防教育宣教等任務」但事實上卻成為了「軍警聯手」,在校內對於學生的掌控還不夠,還要伸手出校外,形成「掌控學生的綿密網絡」,簡直是「戒嚴再臨」、「威權復辟」。

 

  不只是針對高中職以下的教官在校園的種種質疑,對於大學校園內的教官,抗議的同學們也表示,根據1998327的大法官釋字450號就已經提及「惟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明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此一強制性規定,有違憲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然而過了將近11年的現在,於大學校園中仍然充斥著教官,更有甚者擔任重要的學校行政職務,明顯違憲,簡直視憲法如無物。抗議的同學們不禁要問:難道教育部是想要「以身作則」的示範並教導學生們「違反憲法也沒問題」的觀念嗎?

 

因此,抗議的同學們拒絕接受教育部「只是為了確保教官留在校內,卻犧牲了教育的意義與專業」這樣的作法。並且認為教育部除了要為長期錯誤的教官政策道歉外,應該要負起改進的責任,「立即停止〈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立即促使教官全面退出校園、增加校園內教學與輔導之專業人員」才能達到校園解嚴、教育專業之目的。如果教育部不正視此問題,屆時共同發起行動的學生社團將在積極宣傳後,展開下一波更大的行動,「教官還在校園內不退、學生就在教育部前抗議」。

 

新聞聯絡人:

輔大黑水溝社 江奕翰 0912-564-129 yusuke225@gmail.com

政大研究生學會 賴建寰 0919-903-368 historysmallki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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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輔仁大學黑水溝社

發稿日期:2009/2/26

    近日據媒體報導,於高中職教授軍訓課程之教官由於授課時數減少,教育部擬以國中、小 學亦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學而需增加課程為由處理員額多出之教官問題。本社查教育部網頁並下載文件〈高級中等 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見附件)發現除了媒體報導之事外,尚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意見如下:

  1. 在文件中「參、精進調整分析 與建議」的第一點「制定工作執掌規範」提及教官的工作執掌為「全民國防教育教學」、「校園安全維護」及「學 生生活輔導」。然而「全民國防教育教學」為何一定要由教官擔任,難道國家沒有其他專業人才足以取代嗎?且在 教學上及學生輔導方面,教官又真的有受過專業訓練嗎?校園又真的有危險到非要軍人在校園內維護不可嗎?這些 問題都突顯了目前高中職以下的教育與輔導仍然停留在不專業、倚賴威權的方式。 
  2. 另於上述文件項目中第五點 「推動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中載明為因應國中、小學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學之內,「由各高中職校教官支 援鄰近國中小學授課,並列計基本授課時數,以落實宣教工作。」雖然根據聯合報224日報導「教育部常務次長吳財順於昨舉行記者會指 出,教官未來絕不會進駐國中小」,而是採取「請高中職的教官為教師開培訓課程,或請教官每學期到校演講一 次,……也不會干涉或介入國中小學生事務及生活輔導。」但是無 論是直接派駐教官,或著請教官協助規劃課程,皆是不合理的。教官並未具備相關教育學程之訓練,反而長期接受 的是軍中制式化、服從、權威等觀念,為何要請如此不專業,甚至可能違背遠有教育目的非教育者,協助課程?
  3. 再查同項目第四點「強化學生 校外會及校外分會功能」中提及教官將專職負責「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在各地成立的校外分會,而該分會尚 有結合各地的警政轄區。表面上說是「負責替代役男訪視、校外聯巡、認輔國中小學校安、春暉工作及全民國防教 育宣教等任務」但事實上卻成為了「軍警聯手」,在校內對於學生的掌控還不夠,還要伸手出校 外,形成「掌控學生的綿密網絡」,簡直是「戒嚴再臨」、「威權復辟」。而 這一部份,十分重要卻鮮少為媒體所報導。

    本社基於以上意見,除了將對於教育部的作法表達強烈質疑與抗議外,將 廣邀各界有關團體人士共同組成聯盟,以具體行動對教育部表達訴求與抗議。歡迎各界相關團體共同參與。

聯絡人:

輔大黑水溝社 邱崇偉 0919-140-213 history315@hotmail.com

       江奕翰 0912-564-129 yusuke225@gmail.com

附件

高 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

壹、 前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育係依據民國90年11月14日公 布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4條第2項「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 相關辦法。」等規定辦理,學校教官依據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派任,其 工作執掌與任務雖無明文律訂,惟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精神應以教學任務為主;但軍訓教官長期以來深受 學校倚重與肯定之原因,是在教學任務以外能夠協助學校推展校園安全及學生生活輔導工作,奠定學校安寧的基 礎,因此,相對於一般教師而言,教官實質工作內涵顯得更為複雜與繁重。

        近年來,由於社會環境變遷迅速,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的諸多措施亦不斷隨之調整,為因應當前環境之變遷,軍訓課程及教官工作內涵亦應作一檢討與精進,尤 其在面臨校園安全與學生輔導等問題日益嚴峻之考驗下,有必要將教官之角色、功能定位等重新明確律定,以遂行 教官在校園中之任務。

貳、 現況說明:

  一、教官養成與訓練切合校園管理與輔導之需求:

    國 軍軍官培育有其固定之階段歷程,尤其注重服從、管理與領導等訓練,軍訓教官係由國防部擇優推薦適任之中級軍 官經本部甄試遴選產生,其素質、品德與操守均經過嚴格考核篩選,介派學校前仍需接受職前教育,增進軍訓教 學、校園管理與學生輔導等相關知能。軍訓制度實施迄今,教官已完全褪去政治色彩與意識,專注授課並全力協助 校務推展,尤其在校園意外事件、緊急事故及重大災禍發生時,均能發揮犧牲負責、勇於任事及全天候待命之精 神,服從校長指揮迅速應變處理,其角色、功能與特質非一般教師、行政人員、志工或保全所能取代,特 別在校園輔導人力極度短缺之當下,教官更受學校倚重、員額配置更受關注。

  二、軍訓課程變革已導致教官授課時數逐年遞減:

    高 級中等學校自95學年度實施「國防通識」及至99學年度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後,軍訓課程由必修10學分降至4學分,最 後將變成2學分,若學校未開設選修課程,依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附件1)計算,教 官實際每週授課時數將從96學年度平均7.3節遞減至97-98學年度平均4.6節。

三、 授課時數減少恐影響教官員額設置及校園人力管理:

    本 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設置係依前開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規定辦理,員額計算以班級數(公立一般、女子高中職與 公立進修及夜間部學校)及學生人數(私立一般高中職)為標準,另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 項」(附件2)訂定教官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10節。惟由於軍訓課程授課時數已逐年限縮,若 反過來以基本授課時數計算教官員額設置,結果將導致須大幅減員,而賸餘人力除專注教學及協助行政管理工作 外,已無力承擔學生生活輔導及校園安全維護之重任,將嚴重影響高級中等學校人力配置與管理。

四、 軍訓教官員額精簡宜考量環境與任務需求:

    本 部為配合軍訓制度改進實施員額精簡,採「總量管制,分年逐期、緩和漸進」之原則,原規劃自93年9月1日起 至98年9月1日止,教官總額將由4509員精簡至3235員(高中職教官由現員2826員精簡至2170 員),大學教官自95年9月開始實施「遇缺不補」政策迄今,高中教官則因應95高中職「國防通識」課程時數 縮減為4小時,總員額亦採「退多補少」政策執行。惟由於高中教官長期服務校園之成效深受學校肯定,加 上95年3月起配合行政院推動改善社會治安政策,高中職教官被賦予「防制黑道侵入校園」、「防制校園暴力霸 凌及學生藥物濫用」及「替代役管理與輔導」等新增與加強業務以改善校園治安及維護校園安全,爰本部自95年 起,以94年10月1日高中職校軍訓教官員額2,811人為基準,視離退狀況辦理高中職教官甄選作業,以維 持基準員額。

五、 軍訓教官工作性質隨校園環境日益艱辛與繁複:

    目 前高中(職)教官依學校需求與分派,除於規定上班時間(各校依性質要求不同,平均以10小時計算)完成交付之任務外,部 份工作仍需利用下班時間執行,平均每人每日執勤時數約13小時(附件3)。其工作依性質區分軍訓教學及共 同、個別及備勤等任務,現況略述如後:

       (一)軍訓教學:依現有軍訓及國防通識課程,平均 分配教官授課。

  •  

      (二) 共同任務:包括每日學生上下學指揮與交通安全維護、晨間及課間(午休)巡查、校內及校外意外災害事件協處、校 安中心執勤、校外會(春風專案)聯巡等。

  •  

      (三) 個別任務:學生違規處理、偏差行為輔導、家長及導師訪談、教育服務役替代役男訪視、特定人員藥物濫用尿液篩檢、春 暉專案宣教月活動(6、12月)、協助學生宿舍及交通專車管理及校外賃居及打工訪視等。

  •  

      (四) 備勤任務:每日在校時間除執行教學及勤務工作外,其餘時間於教官室待命,實施教學準備、支援及協助其他行政 工作等。

        綜上,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負責軍訓教學、學生生 活輔導、校園安全維護等工作,長期以來已深獲學校肯定,近年來本部積極推動「改善校園治安計畫」及「防制學 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等工作,更是以教官為主力,甚至要求教官協助國中小學落實執行以維校園安寧,所以事實 上教官的工作量日漸繁複加重,惟在教學部分,自95學年度「國防通識」及99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實 施後,學分數減少,教官授課鐘點自然亦隨之減少,所導致基本授課時數不足甚至引發減員之爭議,將嚴重影響工 作推展。因此,有必要就教官功能、定位及授課作一衡平調整。

參、 精進調整分析與建議:

        如前言所述,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係依據「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所賦予「增進國防知識」之教學任務而存在校園,但近年來因應社會潮流及學校需要,軍訓教 官實質工作內涵已經朝向「全民國防教學」、「校園安全維護」及「學生生活輔導」等三大功能定位,尤其在「學 生藥物濫用」及「校園暴力霸凌」等事件日趨嚴重之情況下,軍訓教官肩負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的責任更加艱鉅。因此,為 因應實務上需要,應重新定位軍訓教官之角色與功能並賦予法定之工作執掌,一方面除規範教官在校園中之任務型 態,另一方面亦是確保其工作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建議如後:

  一、制定工作執掌規範:

    考 量後期中等教育學校對教官在校園安全及學生生活輔導之基本需求備註1,及因應軍訓 課程調整為全民國防教育,建議以行政規則明確律定教官在校園中擔任「全民國防教育教學」、 「校園安全維護」及「學生生活輔導」之工作執掌,建立軍訓教育之法制定位並維護教官之工作權益。(高 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執掌規範(草案)如附件4)

  二、鼓勵學校加開選修課程:

    軍 訓教官擔任校園第一線輔導工作備註2,必須經常與學生保持互動、建立情感,增加彼 此信任關係,方能有效發揮「生活輔導」功能;長期以來教官均藉由軍訓課程授課以瞭解學生家庭環境、生 活習慣及交友狀況等背景資料,並於問題發生後能立即介入協處。若依照目前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劃,軍訓 課程由必修10學分調降至2學分,將導致教官無課可教,同時亦無法有效進行學生生活輔導工作。建 議研擬修正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將國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選修課程時數列入教 官員額介派「編制與現員比率」之參考,鼓勵學校加開選修課程。

  三、抵減基本授課時數:

    現 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訂定教官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10節,雖然已經考量教官工作任務 性質不同於一般教師而給予每週減授8節,惟自90年該注意事項修正實施迄今,教官員額配置、工作任務及校園 景況已經與當年政策制定時有顯著落差。除平日身兼國防通識教學、行政管理及學生初級輔導等工作外,在員額精 簡狀況下仍須配合本部政策執行「春暉專案」、「改善校園治安」、「全民國防教育」等專案任務,執行層面除服 務學校本身配合事項外,更需擴及協助鄰近國中小學彌補專業與能力之不足(諸如特定人員尿液篩檢、防治學生藥 物濫用宣導、戒菸教育、學生校園生活問卷調查、防制幫派進入校園、全民國防教育支援教學及多元輔教活動)。建 議視各項任務之性質與需要,於軍訓教官工作執掌中訂定抵減每週授課時數標準,授權學校依實際任務內涵辦理採 認,每週抵減加總以6小時為限(教官兼任生輔組長比照辦理),使任務執行與授課能平衡兼顧,並提振工作意願 與士氣。

  四、強化學生校外會及校外分會功能:

    本 部協助各縣市成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各委員會依其城鄉特性、區域幅員並結合警政轄區成立若干分會,分 會業務由轄區高中職校輪替執行,負責替代役男訪視、校外聯巡、認輔國中小學校安、春暉工作及全民國防教育宣教等任務。近 年來由於社會不良風氣影響校園環境甚鉅,尤其價值觀念扭曲導致學生暴力霸凌、濫用藥物等情況日趨嚴重,建議 在不增加各縣市現有編制員額下,採借調教官方式專職負責各校外分會工作,以減輕分會學校人力負擔並能與校外 會構成綿密支援聯繫網絡,強化組織功能。

  五、推動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

    依 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第1項「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規定,從 小學至大學皆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均已納入課程實施並由軍訓教官授課,惟國中小學礙於 師資或專業不足,無法落實教學活動。為使全民國防教育能自國中小開始紮根,建議將全民國防教 育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由各高中職校教官支援鄰近國中小學授課,並列計 基本授課時數,以落實宣教工作。

肆、 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一、 儘速將教官工作律訂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高級中等學校相關法規內,以明確其在校園中身份定位。

    二、 修正「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第1項,明確律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方式;大學部分由各大學自主納 入,高中以下學校改採強制納入教學課程之中,以保障並落實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

    三、 研究世界各國在校園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等之情況,作為修正法規之參考依據。

    四、 嚴謹新進教官之招考,採小規模方式遴選優秀教官進入校園服務,加強教官在職訓練與考核,淘汰不適任教官。

 

附 件1

九十四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中 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台軍字第0940044004C號頒訂

校 別 設置基準

一、每校以設置教官二 員為最低基準,並得設置上校教官一員。

    二、各校中校以下軍訓教官達四人以上,得設置上校以上軍訓室主任。

    三、各校上校以上員額納入各校教官員額編制總員額列計,上校以上員額計算,以中校以下教 官人數為基準:六員以下,學校可置上校以上員額為一員;七員至十二員,可增置上校教官一員,學校上校以上員 額為二員;十三員至十八員,可增置上校教官二員,學校上校以上員額為三員,以此類推。

    四、全校日間部男學生四百七十五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四百七十五人得增置教官一 員;日間部女學生七百二十五人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七百二十五人得增置教官一員;夜間部、進 修推廣部及研究所等學生,不分男女,學生一千一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一千一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

    五、學校申請將級軍訓室主任,學生人數須超過一萬人以上,且教官員額編制,上校二員以上 及中校以下教官十三員以上,由教育部視將級員額狀況,辦理薦選作業。

    六、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高級中等學校 公立一般高中高職
    一、男生在六班以下置教官一員,七班至 十二班增置教官一員,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則增置教官一員。

    二、女生在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班增置教官一員,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 則增加教官一員。

三、全校學生在二十四班以上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四、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五、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公 立女子高中高職
    一、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 班增置教官一員,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則增加教官一員。

二、每校學生在三十班以上者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三、男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四、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私 立一般高中高職
    一、全校日間部男學生三百人以下得設置 一位教官,超過三百人者,每增加三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日間部女學生五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超過五百人 者,每增加五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夜間部、進修推廣部等學生,不分男女,學生九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 增加九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

    二、上列學生人數超過教官設置基準之男女學生數,於計算時員額時,餘數可按比例併計。

    三、各校軍訓教官設置員額達四人以上,得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其員額納入各校教官編制總 員額列計。

四、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五、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公 立進修及夜間部學校
    一、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 班增置教官一員,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則增加教官一員。

二、每校學生在三十班以上者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三、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四、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附記
    一、中校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之設置,採總 量管制之方式辦理,比例如下:

    大專校院: 
    中校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以二比一之比例設置;非屬二比一之比例者,則以置高階為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中校教官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之設置以一比一之比例設置;非 屬一比一之比例者,則以置高階為原則。

    二、學校軍訓教官員額律定,公立學校按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辦理。私立學校,高 於本部設置基準編制者,以本部為準;低者,按學校需求辦理。

    三、五年制私立專科學校或私立學校五年制專科部教官員額設置,日間部一至三年級依私立一 般高中高職學生數計算教官員額,四年級以上、夜間部及進修推廣部按大專校院標準計算。

    四、學校需求教官員額,以低於基準且缺額較多者,優先檢討,由本部依教官員額狀況,於每 學年度寒暑假前辦理員額分配。

 

 

附件2

高 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中 華民國95年8月21日

部 授教中字第0950513780C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六點

中 華民國95年2月7日

部 授教中(二)字第0950500395B號令修正

中 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 (九○)教中(三)字第九○五○二三八一號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教學時數,使各校有所遵循,並依高級中學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二、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節 數         職 別        

類 別

專  任 兼 導 師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含選修) 十四 表 內數字單位均以節計
英 文(含選修) 十六 十二
數學(含選修) 十六 十二
社會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自然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生活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 十六 十二
健康與體育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國防通識(含選修) 十八 十四
職業專業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六 十二
職業學校各群科之實習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八 十四
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

體育班

十六 十二
選修科目: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 十八 十四
 

三、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 任課節數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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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節數

       類別

九班

以下

十班至十八班 十九班至

二十四班

二十五班至

三十班

三十一班至

四十班

四十一

班至

五十班

五十一

班至

六十班

六十一班

以上

秘 書、處主任、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
編 制內各處室組長
教 學、註冊、訓育、生活輔導組長
工 業類各群科、農業群各科、商業群資料處理、農產行銷科、設計群金屬工藝、室內空間設計、美工、家具木工、圖文傳播、陶 瓷工程科、食品群食品加工、水產食品科、海事群輪機科等科主任 全 科總班數三班以下者九節;四班至六班八節;七班至九班七節;十班以上者六節。
上 述群科除外科主任 全 科總班數九班以下者十節;十班以上者八節。
備註:一、表內數字單位均以節計。

       二、以日間部編制班級數為計算標準。

       三、輪調式建教合作兩班折算為一班。

 

 

    四、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 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 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五、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 每週授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授課 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節及社會領域科目 六節,應先將社會領域科目折算國文節數五節(六乘以十六分之十四等於五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數),即 授足其國文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又例如:某職校專業科目專任教師擔任機件原理(專業科目)十節及機械基 礎實習(實習科目)七節應先將實習科目折算專業科目六節(七乘以十八分之十六等於六點二二,四捨五入至整 數),即授足其專業科目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六節。

    (三) 「班會」納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核實計支鐘點費,每一社團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成立。但 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 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本注意事項所定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者,其超時授課節數(不須再折算),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 時授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授課節 數,不得核支鐘點費。

    (二) 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

    (三) 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任課教師不得超授節數,並應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後,始得依其實授節數核支寒 暑假期間鐘點費。

    七、 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授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 兼課基本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辦理;俟其授足兼課基本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八、 軍訓主任教官減免授課基本節數所需超支鐘點費支給規定:

    (一) 七十年度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在二十班以上者,編列軍訓教官預算員額一人之超支鐘點費,以利支應。

    (二) 生活輔導組長超支鐘點費支出依前款規定辦理,預算不足時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九、 國防通識學科如由教官(國防通識教官)授課,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十節。

十、 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十 一、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須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者,得分組上課,每班最多以二組為限,每 組最低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不分組之實習科目以專業科目十六節計之。

    十 二、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人數須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開班。但情 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 三、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及分部主任比照處主任授課節數減少二節,組長比照原屬學校組長授課節數減少二節(其班 數計算依進修學校編制班、實用技能班及分部班級數為準)。

    十 四、各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本注意事 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附件3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性質及每日平均執勤時數統計表-以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為例
時間 現行工作(任務)內容 每日平均時數 每週平均時數 備註
類別 工作內容
上班時間〈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共十小時 軍訓教學 軍訓教學 授課時數 1.4 7 國立基隆 海事學校共計42班,現有軍訓課程每週總授課時數42小時;編制主任教官1(0鐘點)、生輔組長1(2鐘 點),一般教官5(8鐘點),平均每人每日授課1.6小時。(42小時/6人/5天)
小計 1.4 7  
共同勤務 學生上、 放學時間交通安全維護 1.5 7.5 每日上午 7:00-7:30全體教官至輪值勤務地點維護學生交通安全,7:30-8:00除輪值人員擔任校門管制 外,其餘教官巡視學生早自習並清點遲到人數。下午16:30至17:00官制學生放學,共計1.5小時。
課間(含午休)校園巡查 1.5 7.5 下課期間 分2梯次巡查,每人每天約0.5小時,午休時間1小時,全體教官分配責任區巡查,共計1.5小時。
校園意外及災害事件處理 0.1 0.5 包括運 動、嬉戲、鬥毆、打掃清潔等意外傷害就醫等及工程、風災等事故處置,每人每月平均2小時,平均每人每日0.1小時。(2小時/4/5)
校外意外及災害事件處理 0.1 0.5 包括學生 校外車禍、衝突、違法等事故協處及登山、郊遊、戲水等災害救援,每人每月平均2小時,平均每人每日0.1小時。(2小時/4/5)
小計 3.2 16  
個別勤務 學生違規 處理 1.5 7.5 學生違規 行為包括吸菸、翹課、遲到、爭執、鬥毆等,處置約談平均每日約1.5小時。
學生偏差行為輔導(含填寫紀錄) 1.5 7.5 教官每人 分配輔導班級7-8班,每日針對責任班級偏差學生進行輔導約談及填寫 輔導紀錄陳核,平均每日約1小 時。
行為偏差學生家長及導師訪談 0.4 2 針對責任 班級學生偏差行為,邀請家長及導師等訪談,共同配合協助輔導並紀錄陳核,每週約2小時,平均每日約0.4小時。(2小時/5)
教育服務役替代役男訪視 0.08 0.4 聯絡處分 配役男訪視每月2次,每次4小時共8小時,5位教官輪派平均每人每日0.08小時(8小時/4週/5天/5 人)
特定人員藥物濫用尿液篩檢 0.01 0.05 依據春暉 專案規定,每年度辦理特定人員尿液篩檢1次,全 部教官分配任務執行,含準備工作每次3小 時,平均每人每日0.01小時(3小時/12/4/5)
春暉專案宣教月活動(6、12月) 0.02 0.1 依據春暉 專案規定,每年6月、12月份辦理春暉專案宣導,全部教官分配任務執行,每 次2小時共4小時,平均每人每日0.02小時(4小時/12/4/5)
協助學生宿舍及交通專車管理 0.2 1 教官輪值 宿舍及交通專車安全檢查及督導,每日執行1小 時,5位教官輪值平均每人每日0.2小時(1小時/5)
小計 3.71 18.55  
備勤 1.69 8.45 教官每日 在校時間10小時,除執行教學及勤務工作平均每人每日8.31小時外,其餘時間於教官室備勤,實施教學準備、待 命支援及協助其他行政工作等。
合計 10 50  
非上班時間 其他 校安中心 輪值勤務(甲類執勤) 3 15 每位教官 每月輪值校安中心勤務,平均平常日3次(下班留校每次14小時)、假日1次(24小時)共計66小時,平均 每人每日下班後執勤時間3小時(66小時/22天)
學生校外賃居及打工訪視 0.2 1 針對責任 班級學生校外賃居及打工情形,輔導教官每月訪視1次 並紀錄陳核,每月約4小 時,平均每日約0.2小時。(4小時/4週/5天)
學生校外會聯巡 0.04 0.2 每月配合 校外會聯巡2次,每次2小時(1700-1900)4小時,5位教官輪值平均每人每日0.04小時(4小時/4/5/5)
配合春風專案 0.03 0.15 每月配合 春風專案1次,每次3小時(2000-2300)5位教官輪值平均每人每日0.03小時(3小時/4/5/5)
  合計 3.27 16.35  
每日/週平均工作時數總計 13.27 66.35   
 

 

附 件4

高 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職掌規範要點(草案)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工作職掌與任務有所準據,並兼顧教官工作 與授課之衡平,明確定位其角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官工作職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 教官工作執行以任職學校為中心,並得視需要或上級交付任務,支援、協助其他學校(含國民中、小學)或單位辦 理職掌範圍內之相關工作。

    四、 教官以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維護、學生生活輔導為主,職掌項目如後:

    (一) 專業教學:

      1.擔任全民國防教育等相關課程授課。

      2.擔任學生「實彈體驗射擊」之射擊預習、安全維 護等授課及勤務。

      3.規劃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輔教、參訪活動等。

    (二) 校園安全維護:

      1.規劃建立校園災害管理機制。

      2.校園意外事件防範及災害事件通報、處理與管制。

      3.學生校外意外事件防範及災害事件通報、處理與協助。

      4.辦理防制暴力霸凌與黑道進入校園相關工作。

      5.執行春暉專案。

      6.校園內外安全巡查(含學生違規違紀糾處)。

      7.擔任學校校安中心輪值勤務工作。

      8.負責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維護工作。

      8.各項安全教育宣導與示範觀摩。

    (三) 學生生活輔導及轉介:

      1.學生暴力事件及偏差行為處置與初級輔導。

      2.管教衝突事件協處、輔導。

      3.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追蹤、協處與管制。

      4.學生校外賃居及工讀輔導與訪視。

      5.高關懷及弱勢學生輔導與訪視。

      6.協助學生急難慰助及學產基金申請。

    (四) 執行專案任務:

      1.支援國中小學協助全民國防教育課程規劃與教學。

      2.聯合巡查工作(含配合春風專案、青春專案等)。

      3.協助國中小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

      4.替代役訓練及認輔工作。

      5.國軍人才招募宣導。

      6.其他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交付支援及協助任務。

    (五) 視學校需求負責下列工作:

      1.兼代生輔組、生教組組長或其他行政職務。

      2.擔任社團輔導老師。

      3.協助學生宿舍及交通專車督導與管理。

      4.學校籌辦活動(測驗考場、競賽評鑑、慶典表演等)之 安全維護。

    五、 教官員額編制依本部現行規定辦理,其工作分派由各校軍訓主管負責規劃,區分專業教學、共同任務、個別任務、 專案任務及備勤等型態平均分派,並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共 同任務以服務學校之校園及學生安全維護工作為主,由學校全部教官按工作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或同時實施;個 別及專案任務由專責教官擔任。備勤任務由教官輪派在教官室內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應變,或臨時任務之派遣。

    六、 軍訓教官擔任國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學科授課,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10節。兼任個別及專案任務得依工作性質 減授課時數,標準如後:

    (一) 協助導師班級管理並擔任學生初級輔導工作,得減每週授課時數2小時。

    (二) 上班期間擔任學校校安中心輪值,甲類執勤得減每週授課時數2-4小時、乙類執勤得減每週授課時數1小時,假 日執勤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擔任校外及夜間聯合巡查工作(含配合春風專案、青春專案) ,得抵減每週授課時數1小時。

    (四) 擔任春暉專案、改善校園治安專案等業務承辦人,得減每週授課時數2小時,業務協辦人(最高以3人為限)得減 每週授課時數1小時。

    (五) 支援國中小學協助全民國防教育課程規劃與教學,依實際執行時數減授課時數。

    (六) 其他擔任學校其他常態性專案工作,確實可查者,依實際執行時數減授課時數。

    前 項減授課時數授權各校依實際任務內涵辦理採認,每週減授時數加總以6小時為限(教官兼代生輔組長比照辦理),減 授之工作時數不得支領薪資津貼。

    七、 教官編制三人(含)以下學校,必要之執勤任務得由本部各縣市聯絡處調派教官支援辦理。

    八、 教官每日工作以8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酌量延長;延長之工作時數得依各校規定酌發津貼或予以補假。

    九、有關教官工作督導、考評及獎懲, 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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