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寰(輔仁大學歷史系學生)

去年的七月五號,不少學生團體至教育部前的人行道上,抗議教育部核准部分大學調漲學費。整個活動過程中,是以理性與和平之方式表達訴求,倒是警方對如此冗長且「不知好歹」的學生失去耐性,拿起大聲公,舉起狀似招魂的警告幡牌,宣告這群學生違反集會遊行法。事後,政大碩士生林柏儀因此遭到起訴,且於四月十二號開庭審理。當天,我至現場旁聽,我不僅在思考集遊法的善惡問題,也反省了我對社會運動的基本態度。

遊行的內在自由

你們一定想問,究竟是我們這群學生天性頑劣,該對主事者略以懲戒;抑或集會遊行法本身出了紕漏,反而是那些不當行使公權力者的過失?集會遊行法本作「動員戡亂時間集會遊行法」,為戒嚴體制下的需要而訂定之。惟將兩法相比較之下的結果,除刪除原第一條「動員戡亂時期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訂本法」之「動員戡亂時期」外,其他大都原文保留,實質內容相去不遠,使人不免懷疑其借殼上市之心態。

曾有學者指出:「一般人論集會自由,大多侷限於外部自由,事實上,憲法所保障之集會自由範圍,亦包括內在的集會自由,及毫無恐懼的遂行基本權利之決定自由。易言之,基本權利能力人不能因為要行使其權利,而成為國家監視及可能不利處分之對象,因而有所恐懼,集會自由正賴子內涵而生生不息。」(李震山(1992)。我國集會遊行法之研究。p.30-31)

如是觀之,集會遊行法當中的諸多限制,恐有使人民無法「毫無恐懼的遂行基本權利」之嫌。首先,在事前許可制度上,無疑使國家具有事前審查言論的權力,而使人民在國家監視之下;第二點,總統府與五院乃中央樞要機關,無論政策之決議與執行,或預算編列與審查,皆由其所執事,不但不該限制集會遊行,反倒是最該集會遊行之地;第三點,集遊法開放體育競賽、宗教、民俗等活動不需申請許可,依憲法的精神而言,言論自由為全體人民所共有,有學者稱之為「街頭平等使用原則」,根本不該有如此差別待遇;第四點,多數人民無法以出版,或新聞媒體的形式表達言論,故集會遊行亦有「窮人出版品」(poormansprintingpress)之稱,使人民透過最直接的方式表達言論,理應也受憲法保障。再說,有實際參與過「集會遊行」的朋友便知,警方大都在現場手持長棍與盾牌作恐嚇之勢,托保衛現場秩序之名,而隨時作「關門放狗」之計,基本權利荼毒至此,嗚呼哀哉!

社運的知識論

當天開庭到尾聲的時候,檢察官終於忍不住詢問柏儀:你到底為了什麼而想這樣作?這對你有好處嗎?也許這對你們而言很重要,但是,這麼多位同學,不顧自己的功課來旁聽,值得嗎?在這位檢察官看起來,讀書和追求社會正義是兩回事,至少也該是讀書在第一順位。我在想,這絕對是一項重要且基本的提問。

記得金剛經上說:「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什麼意思呢?前些日子看了一部德語片《帝國大審判》,片中的女主角蘇菲被逮捕後,也是被蓋世太保詢問與柏儀類似的問題,而蘇菲回答他「良心」,良心可能就是蘇菲所認知到的無為法。在我看來,不論是讀書或參與社會運動,這都是金剛經所謂「有為法」,即它們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無為法」下所幻化的「虛妄」。對我而言,求真才是這一切的根本價值,亦即無為法是有恆不變的。因為求真,所以到學校求知;因為求真,所以無法看著大學漫長學費;因為求真,所以不能夠接受集遊惡法。也就是說,讀書與社會運動非但不是前後的次序關係,反而是交互的辯證關係。求真值得嗎?求真有好處嗎?這樣以利益相衡的問題,實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假使,去學校說是為了求知,但在社會上發生問題,卻自以為學生該先讀好書,便是掉入「夢幻泡影」的假象之中。江宜樺教授曾在〈中學教育與知識異化〉一文中指出:「我們的中學教育不也正是一個使知識不斷異化的過程嗎?在六年折磨生命的『教育』之後,還有多少人會相信知識探索原本是人類本質的一部分?還有多少人不會痛恨這個『異於己且敵對於己』的知識?」。這樣的人生不免過於悲慘,不僅活在虛幻,且與自我本質異化了。

【台灣立報】9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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