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輔仁大學黑水溝社

發稿日期:2009/2/26

    近日據媒體報導,於高中職教授軍訓課程之教官由於授課時數減少,教育部擬以國中、小 學亦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學而需增加課程為由處理員額多出之教官問題。本社查教育部網頁並下載文件〈高級中等 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見附件)發現除了媒體報導之事外,尚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意見如下:

  1. 在文件中「參、精進調整分析 與建議」的第一點「制定工作執掌規範」提及教官的工作執掌為「全民國防教育教學」、「校園安全維護」及「學 生生活輔導」。然而「全民國防教育教學」為何一定要由教官擔任,難道國家沒有其他專業人才足以取代嗎?且在 教學上及學生輔導方面,教官又真的有受過專業訓練嗎?校園又真的有危險到非要軍人在校園內維護不可嗎?這些 問題都突顯了目前高中職以下的教育與輔導仍然停留在不專業、倚賴威權的方式。 
  2. 另於上述文件項目中第五點 「推動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中載明為因應國中、小學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學之內,「由各高中職校教官支 援鄰近國中小學授課,並列計基本授課時數,以落實宣教工作。」雖然根據聯合報224日報導「教育部常務次長吳財順於昨舉行記者會指 出,教官未來絕不會進駐國中小」,而是採取「請高中職的教官為教師開培訓課程,或請教官每學期到校演講一 次,……也不會干涉或介入國中小學生事務及生活輔導。」但是無 論是直接派駐教官,或著請教官協助規劃課程,皆是不合理的。教官並未具備相關教育學程之訓練,反而長期接受 的是軍中制式化、服從、權威等觀念,為何要請如此不專業,甚至可能違背遠有教育目的非教育者,協助課程?
  3. 再查同項目第四點「強化學生 校外會及校外分會功能」中提及教官將專職負責「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在各地成立的校外分會,而該分會尚 有結合各地的警政轄區。表面上說是「負責替代役男訪視、校外聯巡、認輔國中小學校安、春暉工作及全民國防教 育宣教等任務」但事實上卻成為了「軍警聯手」,在校內對於學生的掌控還不夠,還要伸手出校 外,形成「掌控學生的綿密網絡」,簡直是「戒嚴再臨」、「威權復辟」。而 這一部份,十分重要卻鮮少為媒體所報導。

    本社基於以上意見,除了將對於教育部的作法表達強烈質疑與抗議外,將 廣邀各界有關團體人士共同組成聯盟,以具體行動對教育部表達訴求與抗議。歡迎各界相關團體共同參與。

聯絡人:

輔大黑水溝社 邱崇偉 0919-140-213 history315@hotmail.com

       江奕翰 0912-564-129 yusuke225@gmail.com

附件

高 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精進與調整方案

壹、 前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育係依據民國90年11月14日公 布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4條第2項「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 相關辦法。」等規定辦理,學校教官依據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派任,其 工作執掌與任務雖無明文律訂,惟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精神應以教學任務為主;但軍訓教官長期以來深受 學校倚重與肯定之原因,是在教學任務以外能夠協助學校推展校園安全及學生生活輔導工作,奠定學校安寧的基 礎,因此,相對於一般教師而言,教官實質工作內涵顯得更為複雜與繁重。

        近年來,由於社會環境變遷迅速,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的諸多措施亦不斷隨之調整,為因應當前環境之變遷,軍訓課程及教官工作內涵亦應作一檢討與精進,尤 其在面臨校園安全與學生輔導等問題日益嚴峻之考驗下,有必要將教官之角色、功能定位等重新明確律定,以遂行 教官在校園中之任務。

貳、 現況說明:

  一、教官養成與訓練切合校園管理與輔導之需求:

    國 軍軍官培育有其固定之階段歷程,尤其注重服從、管理與領導等訓練,軍訓教官係由國防部擇優推薦適任之中級軍 官經本部甄試遴選產生,其素質、品德與操守均經過嚴格考核篩選,介派學校前仍需接受職前教育,增進軍訓教 學、校園管理與學生輔導等相關知能。軍訓制度實施迄今,教官已完全褪去政治色彩與意識,專注授課並全力協助 校務推展,尤其在校園意外事件、緊急事故及重大災禍發生時,均能發揮犧牲負責、勇於任事及全天候待命之精 神,服從校長指揮迅速應變處理,其角色、功能與特質非一般教師、行政人員、志工或保全所能取代,特 別在校園輔導人力極度短缺之當下,教官更受學校倚重、員額配置更受關注。

  二、軍訓課程變革已導致教官授課時數逐年遞減:

    高 級中等學校自95學年度實施「國防通識」及至99學年度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後,軍訓課程由必修10學分降至4學分,最 後將變成2學分,若學校未開設選修課程,依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附件1)計算,教 官實際每週授課時數將從96學年度平均7.3節遞減至97-98學年度平均4.6節。

三、 授課時數減少恐影響教官員額設置及校園人力管理:

    本 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設置係依前開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規定辦理,員額計算以班級數(公立一般、女子高中職與 公立進修及夜間部學校)及學生人數(私立一般高中職)為標準,另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 項」(附件2)訂定教官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10節。惟由於軍訓課程授課時數已逐年限縮,若 反過來以基本授課時數計算教官員額設置,結果將導致須大幅減員,而賸餘人力除專注教學及協助行政管理工作 外,已無力承擔學生生活輔導及校園安全維護之重任,將嚴重影響高級中等學校人力配置與管理。

四、 軍訓教官員額精簡宜考量環境與任務需求:

    本 部為配合軍訓制度改進實施員額精簡,採「總量管制,分年逐期、緩和漸進」之原則,原規劃自93年9月1日起 至98年9月1日止,教官總額將由4509員精簡至3235員(高中職教官由現員2826員精簡至2170 員),大學教官自95年9月開始實施「遇缺不補」政策迄今,高中教官則因應95高中職「國防通識」課程時數 縮減為4小時,總員額亦採「退多補少」政策執行。惟由於高中教官長期服務校園之成效深受學校肯定,加 上95年3月起配合行政院推動改善社會治安政策,高中職教官被賦予「防制黑道侵入校園」、「防制校園暴力霸 凌及學生藥物濫用」及「替代役管理與輔導」等新增與加強業務以改善校園治安及維護校園安全,爰本部自95年 起,以94年10月1日高中職校軍訓教官員額2,811人為基準,視離退狀況辦理高中職教官甄選作業,以維 持基準員額。

五、 軍訓教官工作性質隨校園環境日益艱辛與繁複:

    目 前高中(職)教官依學校需求與分派,除於規定上班時間(各校依性質要求不同,平均以10小時計算)完成交付之任務外,部 份工作仍需利用下班時間執行,平均每人每日執勤時數約13小時(附件3)。其工作依性質區分軍訓教學及共 同、個別及備勤等任務,現況略述如後:

       (一)軍訓教學:依現有軍訓及國防通識課程,平均 分配教官授課。

  •  

      (二) 共同任務:包括每日學生上下學指揮與交通安全維護、晨間及課間(午休)巡查、校內及校外意外災害事件協處、校 安中心執勤、校外會(春風專案)聯巡等。

  •  

      (三) 個別任務:學生違規處理、偏差行為輔導、家長及導師訪談、教育服務役替代役男訪視、特定人員藥物濫用尿液篩檢、春 暉專案宣教月活動(6、12月)、協助學生宿舍及交通專車管理及校外賃居及打工訪視等。

  •  

      (四) 備勤任務:每日在校時間除執行教學及勤務工作外,其餘時間於教官室待命,實施教學準備、支援及協助其他行政 工作等。

        綜上,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負責軍訓教學、學生生 活輔導、校園安全維護等工作,長期以來已深獲學校肯定,近年來本部積極推動「改善校園治安計畫」及「防制學 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等工作,更是以教官為主力,甚至要求教官協助國中小學落實執行以維校園安寧,所以事實 上教官的工作量日漸繁複加重,惟在教學部分,自95學年度「國防通識」及99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實 施後,學分數減少,教官授課鐘點自然亦隨之減少,所導致基本授課時數不足甚至引發減員之爭議,將嚴重影響工 作推展。因此,有必要就教官功能、定位及授課作一衡平調整。

參、 精進調整分析與建議:

        如前言所述,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係依據「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所賦予「增進國防知識」之教學任務而存在校園,但近年來因應社會潮流及學校需要,軍訓教 官實質工作內涵已經朝向「全民國防教學」、「校園安全維護」及「學生生活輔導」等三大功能定位,尤其在「學 生藥物濫用」及「校園暴力霸凌」等事件日趨嚴重之情況下,軍訓教官肩負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的責任更加艱鉅。因此,為 因應實務上需要,應重新定位軍訓教官之角色與功能並賦予法定之工作執掌,一方面除規範教官在校園中之任務型 態,另一方面亦是確保其工作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建議如後:

  一、制定工作執掌規範:

    考 量後期中等教育學校對教官在校園安全及學生生活輔導之基本需求備註1,及因應軍訓 課程調整為全民國防教育,建議以行政規則明確律定教官在校園中擔任「全民國防教育教學」、 「校園安全維護」及「學生生活輔導」之工作執掌,建立軍訓教育之法制定位並維護教官之工作權益。(高 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執掌規範(草案)如附件4)

  二、鼓勵學校加開選修課程:

    軍 訓教官擔任校園第一線輔導工作備註2,必須經常與學生保持互動、建立情感,增加彼 此信任關係,方能有效發揮「生活輔導」功能;長期以來教官均藉由軍訓課程授課以瞭解學生家庭環境、生 活習慣及交友狀況等背景資料,並於問題發生後能立即介入協處。若依照目前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劃,軍訓 課程由必修10學分調降至2學分,將導致教官無課可教,同時亦無法有效進行學生生活輔導工作。建 議研擬修正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將國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選修課程時數列入教 官員額介派「編制與現員比率」之參考,鼓勵學校加開選修課程。

  三、抵減基本授課時數:

    現 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訂定教官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10節,雖然已經考量教官工作任務 性質不同於一般教師而給予每週減授8節,惟自90年該注意事項修正實施迄今,教官員額配置、工作任務及校園 景況已經與當年政策制定時有顯著落差。除平日身兼國防通識教學、行政管理及學生初級輔導等工作外,在員額精 簡狀況下仍須配合本部政策執行「春暉專案」、「改善校園治安」、「全民國防教育」等專案任務,執行層面除服 務學校本身配合事項外,更需擴及協助鄰近國中小學彌補專業與能力之不足(諸如特定人員尿液篩檢、防治學生藥 物濫用宣導、戒菸教育、學生校園生活問卷調查、防制幫派進入校園、全民國防教育支援教學及多元輔教活動)。建 議視各項任務之性質與需要,於軍訓教官工作執掌中訂定抵減每週授課時數標準,授權學校依實際任務內涵辦理採 認,每週抵減加總以6小時為限(教官兼任生輔組長比照辦理),使任務執行與授課能平衡兼顧,並提振工作意願 與士氣。

  四、強化學生校外會及校外分會功能:

    本 部協助各縣市成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各委員會依其城鄉特性、區域幅員並結合警政轄區成立若干分會,分 會業務由轄區高中職校輪替執行,負責替代役男訪視、校外聯巡、認輔國中小學校安、春暉工作及全民國防教育宣教等任務。近 年來由於社會不良風氣影響校園環境甚鉅,尤其價值觀念扭曲導致學生暴力霸凌、濫用藥物等情況日趨嚴重,建議 在不增加各縣市現有編制員額下,採借調教官方式專職負責各校外分會工作,以減輕分會學校人力負擔並能與校外 會構成綿密支援聯繫網絡,強化組織功能。

  五、推動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

    依 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第1項「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規定,從 小學至大學皆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均已納入課程實施並由軍訓教官授課,惟國中小學礙於 師資或專業不足,無法落實教學活動。為使全民國防教育能自國中小開始紮根,建議將全民國防教 育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由各高中職校教官支援鄰近國中小學授課,並列計 基本授課時數,以落實宣教工作。

肆、 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一、 儘速將教官工作律訂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高級中等學校相關法規內,以明確其在校園中身份定位。

    二、 修正「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第1項,明確律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方式;大學部分由各大學自主納 入,高中以下學校改採強制納入教學課程之中,以保障並落實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

    三、 研究世界各國在校園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等之情況,作為修正法規之參考依據。

    四、 嚴謹新進教官之招考,採小規模方式遴選優秀教官進入校園服務,加強教官在職訓練與考核,淘汰不適任教官。

 

附 件1

九十四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中 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台軍字第0940044004C號頒訂

校 別 設置基準

一、每校以設置教官二 員為最低基準,並得設置上校教官一員。

    二、各校中校以下軍訓教官達四人以上,得設置上校以上軍訓室主任。

    三、各校上校以上員額納入各校教官員額編制總員額列計,上校以上員額計算,以中校以下教 官人數為基準:六員以下,學校可置上校以上員額為一員;七員至十二員,可增置上校教官一員,學校上校以上員 額為二員;十三員至十八員,可增置上校教官二員,學校上校以上員額為三員,以此類推。

    四、全校日間部男學生四百七十五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四百七十五人得增置教官一 員;日間部女學生七百二十五人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七百二十五人得增置教官一員;夜間部、進 修推廣部及研究所等學生,不分男女,學生一千一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一千一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

    五、學校申請將級軍訓室主任,學生人數須超過一萬人以上,且教官員額編制,上校二員以上 及中校以下教官十三員以上,由教育部視將級員額狀況,辦理薦選作業。

    六、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高級中等學校 公立一般高中高職
    一、男生在六班以下置教官一員,七班至 十二班增置教官一員,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則增置教官一員。

    二、女生在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班增置教官一員,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 則增加教官一員。

三、全校學生在二十四班以上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四、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五、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公 立女子高中高職
    一、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 班增置教官一員,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則增加教官一員。

二、每校學生在三十班以上者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三、男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四、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私 立一般高中高職
    一、全校日間部男學生三百人以下得設置 一位教官,超過三百人者,每增加三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日間部女學生五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超過五百人 者,每增加五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夜間部、進修推廣部等學生,不分男女,學生九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 增加九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

    二、上列學生人數超過教官設置基準之男女學生數,於計算時員額時,餘數可按比例併計。

    三、各校軍訓教官設置員額達四人以上,得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其員額納入各校教官編制總 員額列計。

四、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五、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公 立進修及夜間部學校
    一、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 班增置教官一員,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則增加教官一員。

二、每校學生在三十班以上者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三、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四、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附記
    一、中校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之設置,採總 量管制之方式辦理,比例如下:

    大專校院: 
    中校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以二比一之比例設置;非屬二比一之比例者,則以置高階為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中校教官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之設置以一比一之比例設置;非 屬一比一之比例者,則以置高階為原則。

    二、學校軍訓教官員額律定,公立學校按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辦理。私立學校,高 於本部設置基準編制者,以本部為準;低者,按學校需求辦理。

    三、五年制私立專科學校或私立學校五年制專科部教官員額設置,日間部一至三年級依私立一 般高中高職學生數計算教官員額,四年級以上、夜間部及進修推廣部按大專校院標準計算。

    四、學校需求教官員額,以低於基準且缺額較多者,優先檢討,由本部依教官員額狀況,於每 學年度寒暑假前辦理員額分配。

 

 

附件2

高 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中 華民國95年8月21日

部 授教中字第0950513780C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六點

中 華民國95年2月7日

部 授教中(二)字第0950500395B號令修正

中 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 (九○)教中(三)字第九○五○二三八一號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教學時數,使各校有所遵循,並依高級中學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二、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節 數         職 別        

類 別

專  任 兼 導 師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含選修) 十四 表 內數字單位均以節計
英 文(含選修) 十六 十二
數學(含選修) 十六 十二
社會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自然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生活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 十六 十二
健康與體育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國防通識(含選修) 十八 十四
職業專業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六 十二
職業學校各群科之實習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八 十四
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

體育班

十六 十二
選修科目: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 十八 十四
 

三、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 任課節數如下:

  •  
             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班數

      您的瀏覽器可能無法支援顯示此圖片。節數

       類別

九班

以下

十班至十八班 十九班至

二十四班

二十五班至

三十班

三十一班至

四十班

四十一

班至

五十班

五十一

班至

六十班

六十一班

以上

秘 書、處主任、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
編 制內各處室組長
教 學、註冊、訓育、生活輔導組長
工 業類各群科、農業群各科、商業群資料處理、農產行銷科、設計群金屬工藝、室內空間設計、美工、家具木工、圖文傳播、陶 瓷工程科、食品群食品加工、水產食品科、海事群輪機科等科主任 全 科總班數三班以下者九節;四班至六班八節;七班至九班七節;十班以上者六節。
上 述群科除外科主任 全 科總班數九班以下者十節;十班以上者八節。
備註:一、表內數字單位均以節計。

       二、以日間部編制班級數為計算標準。

       三、輪調式建教合作兩班折算為一班。

 

 

    四、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 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 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五、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 每週授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授課 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節及社會領域科目 六節,應先將社會領域科目折算國文節數五節(六乘以十六分之十四等於五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數),即 授足其國文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又例如:某職校專業科目專任教師擔任機件原理(專業科目)十節及機械基 礎實習(實習科目)七節應先將實習科目折算專業科目六節(七乘以十八分之十六等於六點二二,四捨五入至整 數),即授足其專業科目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六節。

    (三) 「班會」納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核實計支鐘點費,每一社團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成立。但 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 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本注意事項所定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者,其超時授課節數(不須再折算),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 時授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授課節 數,不得核支鐘點費。

    (二) 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

    (三) 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任課教師不得超授節數,並應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後,始得依其實授節數核支寒 暑假期間鐘點費。

    七、 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授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 兼課基本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辦理;俟其授足兼課基本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八、 軍訓主任教官減免授課基本節數所需超支鐘點費支給規定:

    (一) 七十年度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在二十班以上者,編列軍訓教官預算員額一人之超支鐘點費,以利支應。

    (二) 生活輔導組長超支鐘點費支出依前款規定辦理,預算不足時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九、 國防通識學科如由教官(國防通識教官)授課,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十節。

十、 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十 一、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須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者,得分組上課,每班最多以二組為限,每 組最低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不分組之實習科目以專業科目十六節計之。

    十 二、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人數須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開班。但情 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 三、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及分部主任比照處主任授課節數減少二節,組長比照原屬學校組長授課節數減少二節(其班 數計算依進修學校編制班、實用技能班及分部班級數為準)。

    十 四、各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本注意事 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附件3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性質及每日平均執勤時數統計表-以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為例
時間 現行工作(任務)內容 每日平均時數 每週平均時數 備註
類別 工作內容
上班時間〈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共十小時 軍訓教學 軍訓教學 授課時數 1.4 7 國立基隆 海事學校共計42班,現有軍訓課程每週總授課時數42小時;編制主任教官1(0鐘點)、生輔組長1(2鐘 點),一般教官5(8鐘點),平均每人每日授課1.6小時。(42小時/6人/5天)
小計 1.4 7  
共同勤務 學生上、 放學時間交通安全維護 1.5 7.5 每日上午 7:00-7:30全體教官至輪值勤務地點維護學生交通安全,7:30-8:00除輪值人員擔任校門管制 外,其餘教官巡視學生早自習並清點遲到人數。下午16:30至17:00官制學生放學,共計1.5小時。
課間(含午休)校園巡查 1.5 7.5 下課期間 分2梯次巡查,每人每天約0.5小時,午休時間1小時,全體教官分配責任區巡查,共計1.5小時。
校園意外及災害事件處理 0.1 0.5 包括運 動、嬉戲、鬥毆、打掃清潔等意外傷害就醫等及工程、風災等事故處置,每人每月平均2小時,平均每人每日0.1小時。(2小時/4/5)
校外意外及災害事件處理 0.1 0.5 包括學生 校外車禍、衝突、違法等事故協處及登山、郊遊、戲水等災害救援,每人每月平均2小時,平均每人每日0.1小時。(2小時/4/5)
小計 3.2 16  
個別勤務 學生違規 處理 1.5 7.5 學生違規 行為包括吸菸、翹課、遲到、爭執、鬥毆等,處置約談平均每日約1.5小時。
學生偏差行為輔導(含填寫紀錄) 1.5 7.5 教官每人 分配輔導班級7-8班,每日針對責任班級偏差學生進行輔導約談及填寫 輔導紀錄陳核,平均每日約1小 時。
行為偏差學生家長及導師訪談 0.4 2 針對責任 班級學生偏差行為,邀請家長及導師等訪談,共同配合協助輔導並紀錄陳核,每週約2小時,平均每日約0.4小時。(2小時/5)
教育服務役替代役男訪視 0.08 0.4 聯絡處分 配役男訪視每月2次,每次4小時共8小時,5位教官輪派平均每人每日0.08小時(8小時/4週/5天/5 人)
特定人員藥物濫用尿液篩檢 0.01 0.05 依據春暉 專案規定,每年度辦理特定人員尿液篩檢1次,全 部教官分配任務執行,含準備工作每次3小 時,平均每人每日0.01小時(3小時/12/4/5)
春暉專案宣教月活動(6、12月) 0.02 0.1 依據春暉 專案規定,每年6月、12月份辦理春暉專案宣導,全部教官分配任務執行,每 次2小時共4小時,平均每人每日0.02小時(4小時/12/4/5)
協助學生宿舍及交通專車管理 0.2 1 教官輪值 宿舍及交通專車安全檢查及督導,每日執行1小 時,5位教官輪值平均每人每日0.2小時(1小時/5)
小計 3.71 18.55  
備勤 1.69 8.45 教官每日 在校時間10小時,除執行教學及勤務工作平均每人每日8.31小時外,其餘時間於教官室備勤,實施教學準備、待 命支援及協助其他行政工作等。
合計 10 50  
非上班時間 其他 校安中心 輪值勤務(甲類執勤) 3 15 每位教官 每月輪值校安中心勤務,平均平常日3次(下班留校每次14小時)、假日1次(24小時)共計66小時,平均 每人每日下班後執勤時間3小時(66小時/22天)
學生校外賃居及打工訪視 0.2 1 針對責任 班級學生校外賃居及打工情形,輔導教官每月訪視1次 並紀錄陳核,每月約4小 時,平均每日約0.2小時。(4小時/4週/5天)
學生校外會聯巡 0.04 0.2 每月配合 校外會聯巡2次,每次2小時(1700-1900)4小時,5位教官輪值平均每人每日0.04小時(4小時/4/5/5)
配合春風專案 0.03 0.15 每月配合 春風專案1次,每次3小時(2000-2300)5位教官輪值平均每人每日0.03小時(3小時/4/5/5)
  合計 3.27 16.35  
每日/週平均工作時數總計 13.27 66.35   
 

 

附 件4

高 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工作職掌規範要點(草案)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工作職掌與任務有所準據,並兼顧教官工作 與授課之衡平,明確定位其角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官工作職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 教官工作執行以任職學校為中心,並得視需要或上級交付任務,支援、協助其他學校(含國民中、小學)或單位辦 理職掌範圍內之相關工作。

    四、 教官以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維護、學生生活輔導為主,職掌項目如後:

    (一) 專業教學:

      1.擔任全民國防教育等相關課程授課。

      2.擔任學生「實彈體驗射擊」之射擊預習、安全維 護等授課及勤務。

      3.規劃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輔教、參訪活動等。

    (二) 校園安全維護:

      1.規劃建立校園災害管理機制。

      2.校園意外事件防範及災害事件通報、處理與管制。

      3.學生校外意外事件防範及災害事件通報、處理與協助。

      4.辦理防制暴力霸凌與黑道進入校園相關工作。

      5.執行春暉專案。

      6.校園內外安全巡查(含學生違規違紀糾處)。

      7.擔任學校校安中心輪值勤務工作。

      8.負責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維護工作。

      8.各項安全教育宣導與示範觀摩。

    (三) 學生生活輔導及轉介:

      1.學生暴力事件及偏差行為處置與初級輔導。

      2.管教衝突事件協處、輔導。

      3.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追蹤、協處與管制。

      4.學生校外賃居及工讀輔導與訪視。

      5.高關懷及弱勢學生輔導與訪視。

      6.協助學生急難慰助及學產基金申請。

    (四) 執行專案任務:

      1.支援國中小學協助全民國防教育課程規劃與教學。

      2.聯合巡查工作(含配合春風專案、青春專案等)。

      3.協助國中小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

      4.替代役訓練及認輔工作。

      5.國軍人才招募宣導。

      6.其他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交付支援及協助任務。

    (五) 視學校需求負責下列工作:

      1.兼代生輔組、生教組組長或其他行政職務。

      2.擔任社團輔導老師。

      3.協助學生宿舍及交通專車督導與管理。

      4.學校籌辦活動(測驗考場、競賽評鑑、慶典表演等)之 安全維護。

    五、 教官員額編制依本部現行規定辦理,其工作分派由各校軍訓主管負責規劃,區分專業教學、共同任務、個別任務、 專案任務及備勤等型態平均分派,並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共 同任務以服務學校之校園及學生安全維護工作為主,由學校全部教官按工作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或同時實施;個 別及專案任務由專責教官擔任。備勤任務由教官輪派在教官室內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應變,或臨時任務之派遣。

    六、 軍訓教官擔任國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學科授課,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10節。兼任個別及專案任務得依工作性質 減授課時數,標準如後:

    (一) 協助導師班級管理並擔任學生初級輔導工作,得減每週授課時數2小時。

    (二) 上班期間擔任學校校安中心輪值,甲類執勤得減每週授課時數2-4小時、乙類執勤得減每週授課時數1小時,假 日執勤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擔任校外及夜間聯合巡查工作(含配合春風專案、青春專案) ,得抵減每週授課時數1小時。

    (四) 擔任春暉專案、改善校園治安專案等業務承辦人,得減每週授課時數2小時,業務協辦人(最高以3人為限)得減 每週授課時數1小時。

    (五) 支援國中小學協助全民國防教育課程規劃與教學,依實際執行時數減授課時數。

    (六) 其他擔任學校其他常態性專案工作,確實可查者,依實際執行時數減授課時數。

    前 項減授課時數授權各校依實際任務內涵辦理採認,每週減授時數加總以6小時為限(教官兼代生輔組長比照辦理),減 授之工作時數不得支領薪資津貼。

    七、 教官編制三人(含)以下學校,必要之執勤任務得由本部各縣市聯絡處調派教官支援辦理。

    八、 教官每日工作以8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酌量延長;延長之工作時數得依各校規定酌發津貼或予以補假。

    九、有關教官工作督導、考評及獎懲, 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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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ackditc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