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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ditch | 5 October,2009 11:10

我看國立馬公高中事件始末

文/周于萱 輔大英文三

今年(2009)六月底,國立馬公高級中學的教官於學期的最後一天──休業式,無預警地宣布一項新的政策:所有同學自98學年起,體育服均必須繡上學號。事前非但學生不知道,連班聯會主席也不知情,顯示校方行政手法粗糙、一意孤行,行事完全不徵詢學生意見,不但違反程序正義,更使得校園民主蕩然無存!

馬公高中一學生為了反制校方鴨霸的作法,聯合其他學生公開發佈新聞稿,要求校方重視校園民主,校方卻宣稱新聞稿內容違法,學生也因此被教官多次約談,要求填寫違規事實陳述單,更以記過要脅當事人認錯了事;發起學生也因為教官及校方人員多次向家長關說施壓,造成家庭內部紛擾不已。7月20日,教官甚至集合各班班長,公開宣稱新聞稿違法,並且要求所有學生不得私下討論此事件,如有任何疑問請個別至教官室。這樣毫無言論自由的戒嚴校園,居然還存在21世紀的今天,民主的台灣!

發起學生深感事態嚴重,投書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尋求協助,不料教育部竟默許國立馬公高中校方的行為,甚至認為該生應為了「對師長不敬及煽動同儕與學校對抗,紊亂校園秩序等」向師長道歉!

8月10日,輔大黑水溝社以及其他關心校園民主和馬公高中事件的學生團體在教育部前要求校園民主,並且聲援馬公高中的學生,教育部官員承諾一星期內會給予正式回應,但卻只在三星期後由教育部負責發函的秘書小姐私自電致該學生,僅表明教育部回應之信函用詞不當而已。8月11日馬公高中主任教官私下致電輔大黑水溝社社長,希望社長建議該生別再與學校對抗。教育部及馬公高中這種意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私下了結的心態在此已經表露無遺!

最後國立馬公高中把該生的懲罰由一支大過改為「一年內不限時間、地點30小時志願服務」,也宣布「有關本校98年度起制服及體育服繡學號事宜因字體太大暫停實施,待開學後另行宣布」。迄今教育部仍然沒有正視校園民主的問題,國立馬公高中也只以「志願服務」和暫停實施政策作為回應。作為領導教育方向的教育部和教育最前線的馬公高中竟然如此漠視校園民主,壓迫學生言論自由,台灣民主正在倒退!

 

(本文刊於黑水溝社刊Blackditch Wathes 10.09.2009)


blackditch | 5 October,2009 11:09

校園民主的概念、現狀與改變 

 

社會三 江奕翰

 

今年八月初,輔大黑水溝社與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一同赴教育部進行了一場校園民主行動,其中提出一連串落實校園民主的訴求並且譴責今年暑假國立馬公高中校方對學生宛如戒嚴的壓迫。行動的激情過後,我們必須冷靜的分析,「校園民主」的涵義是什麼,而它又有什麼必要性。

 

校園民主是什麼?

 

民主是我們從小到大不斷被灌輸的概念,我們相信台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我們可以投票、參選,我們用班會投票、模範生選舉來作為民主教育,彷彿這就是民主。雖然我們常常抱怨政治烏煙瘴氣、投票總是選到爛蘋果,但是我們也相信這就是民主,只是我們的公民素養還不夠。現在我們必須重新檢視民主本身的意含,才有辦法弄清楚,校園裡面是不是真的民主。

 

字面上的理解,就像大家耳熟能詳的,民主就是人民作主,我們也相信這就是民主最核心的精神。但是,誰是人民,而怎麼樣才能作主呢?在國家的範圍,人民就是構成整個國家團體的主體成員;而作主,也就是能夠有效地決定整個團體的事務。那麼我們可以這麼理解校園民主就是校園裡的民主,也就是校園的主體成員能夠有效決定整個校園事務。

 

學生自治與校政參與

 

如果「校園的主體成員能夠有效決定整個校園事務」可以作為判斷是否落實校園民主的標準,那麼我們首先必須回答的是:誰是校園的主體成員?

 

我們馬上聯想到,學校必然是由教育提供者(教師)與受教育者(學生)所構成,而這也無疑就是學校最基本的主體。但為了維繫複雜的教育體制運作,另一群專任行政事務的職員也是校園重要的組成。雖然我們明白校園主要的成員大概就是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但在絕大多數的中學,掌握校園各項事務的幾乎只有校方行政人員與一部分的教師,而學生大多僅以自治組織的形式來承辦少數活動。

 

那麼,學生自治就是民主了嗎?藉由學生自治組織等等機制,學生得以在某種程度上自我管理,以現狀來說就是辦理幾項學生活動。這麼一個說法:「學生要自治就必須自制」,它充分傳達了校園制度設計者認定學生無能參與校園政策的想法,而學生自治不過是非必要的教育內容之一,只在校方有意願的時候賞賜給學生。以前面構思的校園民主標準來評價,學生自治恐怕根本稱不上是校園民主。校園民主涵義是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能夠對整個校園的各項事務做出有效的決定,當學生的權利被限縮在學生事務的時候,等於是剝奪了學生對其他校園事務的參與,而事實上,整體校園的事務卻與每一個校園成員都息息相關。

 

健全的民主校園

 

明顯地,學生自治只是種「恩惠的」、「指導的」、「消極的」的偽校園民主,而校園民主是必得經由不同的方式來完成。我們可以參考一個民主國家應該施行的民主環節:(一)民主教育(二)建立制度(三)實際運作(四)共同監督,這些環節並非必然的順序,而是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的。

 

民主教育的目的是在校園中建立起校園主體成員的民主能力,除了要讓成員學會參與民主機制外,更重要的是讓參與成員認清自身參與的重要性以及民主蘊含的人權、正義等基本精神;在校園建立一套民主制度同樣也需要所有校園成員的共同研擬,主要就是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絕不能是少數人來設定屬於所有人的民主規則;接續前面的作法,在實際運作時校園民主必須是校園全體的參與,任何校園的一分子都該共同決定校園的事務。在校園民主的制度得以運行後,教育作為一種社會建設,理當受到社會全體,如學生家長、政府、民間團體的監督,如果校園不能正常地行使其功能,社會機制即應承擔並介入其中。

 

我們的民主實踐之路

 

我們可以理解到,健全的民主有賴民主教育的落實與公民參與的熱忱,而其前提就是公共參與的建立。校園培育的是國家的主體,而校園民主直接影響的就是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能力與熱情,這是維繫一個民主國家運行最重要的要素。

 

雖然大學的各項制度可以算是比較符合民主的了,學生與教師都有一定程度的席次參與校務會議,而學生自治組織的機制也相對於中學來得龐大複雜。然而,以各校學生在校務會議中影響力低落、學生自治組織成為核心的狀況來看,即便是大學校園,離民主也還有好長得一段里程。

 

對我們來說,只有踏實地在這條民主實踐之路上邁進,建立學生的自信,認清學生也是民主的主體,充實學生的民主能力及相關知識,公然拒絕「學生無人權」等制度歧視,最終才能使我們的世界真正地得到最寶貴的自由和民主,讓公民社會中的正義與人權精神得以落實。

 

(本文刊於黑水溝社刊Blackditch Watches 1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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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ditch | 11 August,2009 21:58

 

馬公高中學務主任於輔大黑水溝社網站之留言內容請參考:

http://blackditch.pixnet.net/blog/post/24097494#comment-26295336

 

馬公高中的學務主任您好,學生社團非常樂意於公正公開的平台與馬公高中進行討論,本社一向以經營獨立思考與批判精神為重點項目,不但歡迎任何質疑,也期盼彼此能秉持誠懇的態度、客觀的論點來討論事件。仔細閱讀過您的回應,以下回覆為發起單位——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與輔大黑水溝社之共同聲明:

即便樂於進行公開討論,學生社團仍必須先對馬公高中主任在回應中的三個惡劣討論方式做出譴責:一、說謊,二,誤導,三、毫無論證。

一、

馬高的學務主任說到「本校在學生不當行為發生時先向學生分析他所觸犯的校規層級,但仍透過導師.輔導室.學務主任輔導,最後在8/6()校長當面與學生溝通輔導,決定採用"一年內不限時間.地點實施30小時的志工服務"方式,學生也當面同意,故並無記過等行政處分

實情是:學生散發新聞稿當日,馬公高中即約談學生,表示其作為可能破壞校內外名譽或擾亂校園秩序,將被記大過。19日,學校聯絡當事人家長,提及:「行政管理極可能提出大過處分,您兒子可能不服 管教,會被連續記大過,全台還有許多所高中……」。以上只是記過的開端,而後記過單由教官提出後,經過導師、輔導室、來此回應的學務主任大德、貴校校長一層層的簽字與約談,最後於貴校校長階段希望學生用30小時「志工」服務來代替記過。

實則在記過單送出之後,校長告訴學生希望更換懲罰方式之前,根據中部辦公室與媒體訊息,貴校主任即已對外謊稱無記大過之情事。校長約談學生之時,對該生來說,情勢只是從兩個不當懲罰當中選擇一個,該生及本社完全反對貴校使用任何懲罰對待合理合法的學生。本日承蒙貴校主任教官來電討論此事,其中亦肯定貴校的確有走完記大過之程序,主任現在的說法:把一層層的約談並且要脅記過解釋成一層層的輔導,而沒有記過等處分,此是為馬公高中極具誤導成份的謊言。

二、

馬公高中主任於回應中一再表示,馬高校方如今是處理一個學生的「不當行為」。此又為誤導,於其回應的第二點當中提及「學生在事先完全未和校方溝通或反映意見之情況下,進行聯署要求抵制學校作為,並引用不適當的法律見解及對學校做出詆毀.」學生社團早已邀請多位學者對此次事件賜教,其中於法律學有專精的教授完全不認為貴校學生的法律觀念有所錯誤,本社在此強烈的懷疑馬公高中校方的法律常識之薄弱,似乎難以勝任民主精神之教學,甚至完全忽視我國法律保障「人民提出公共意 見形式自由之權利」,如此缺乏法學見識的校方,其教官、主任、校長居然敢一再告誡學生,指稱其「不當行為」是違法的,本社深切建議貴校人員聘請具有專業法律背景之學者至貴校作為顧問,或是請相關人員返回大學重新作法律相關研習,本社一向不乏具有法律背景之人士,亦願意作為貴校改進之參考。

主任的那段文字,除了法律問題外,可以見到更嚴重的是,內心對於學生的異議表達帶有由衷的歧視,主任提到「如果每一位同學都用這種方式去表達意見,適合嗎?」本社認為,馬公高中應為該校能有此一勇敢面對學校、家庭壓力,為了民主信念奮鬥的學生而感到驕傲,然而馬公高中主任現在的說法無疑將學生提出公共意見的行為汙名化,非但不予鼓勵還將之視為校園問題。「每個人都這樣適合嗎?」這樣的宣稱,不但缺乏論證、論據,更一味的誤信自己的迷思,也完全違背了法律精神。本社建議貴校,若貴校能夠多培育幾位如該生一樣擁有強烈正義感、敢於提出異議的學生,貴校甚至可能為教學卓越項目多爭一項榮譽,而非成為本社口中的戒嚴校園。

三、

本社對於主任行文的方式有些疑問,請問主任所說的「扭曲甚至利用」的行動是指何者?所謂以貴校作為個案而非真實的部份究竟在哪裡?本社不願相信貴校是因惡意而對外說謊或誤導,畢竟記過單、悔過書(違規事實陳訴單)、約談紀錄這些全部有跡可循。我們同樣懇請主任思考自己現在回應的內容,是不是事情的真相?懇請主任思考,您現在傳達的價值觀,究竟是什麼樣的價值觀?

除了主任質疑的內容以外,貴校似乎對本社提及的「貴校公開誣指學生爭取民主之行動為違法」、「召集各班班長要求各班同學不要討論此『非法行為』」、「於上課時間留置學生寫悔過書(違規事實陳述單)」等情況沒有多表示意見,而今日下午承蒙貴校主任教官來電相談時,貴校主任教官也不否認此些事實,再次確認學務主任是否認為本社提及內容是符合事實?學生社團早已在行動中不斷表達,我們相信馬公高中絕對不是個案,台灣必定有相當多的校園如馬公高中具有強烈違反民主自由的戒嚴氛圍,是故,雖然馬公高中只是個案,但我們希望改變的將是全台灣的教育系統。

本社下面附上一篇給您的法律建議,亦附上一則由教育相關法學背景的林佳範教授刊登於本日(8/11)中國時報的校園戒嚴?,希望能為貴校頗為不足的法律常識加分,也期盼馬公高中能夠成為如澎湖這塊美麗菊島那樣耀眼的民主校園。

最後,我們要再次嚴正聲明,我們相信本次馬公高中的事件絕非個案,而是法律與體制的問題,因此本次行動絕非針對貴校,而是希望能夠藉由本事件喚起教育部以及民眾對於校園民主的關心和重視。


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社長 牟宗宏

輔大黑水溝社社長 江奕翰


附件一:本社法律建議

馬公高中的學務主任,您好!我們是這次活動的主辦單位,我們非常高興你能前來關心這次的活動,實在非常難得,我們在此要回覆您對於本次活動的質疑。

首先,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我們認為不管是記過,還是志工服務等處置,都不是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之措施。且「志工服務」應為學生自願參加服務,若是由校方規定必須於「一年內不限時間、地點,實施30小時服務」,則應該叫做「勞動懲罰」。我們認為該生僅在憲法保障之下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要求貴校讓學生得以參與與學生有關係之校務決策,並無詆毀貴校之行為,故無需接受任何形式的懲罰。

在近年來,我國的教育界特別強調關於民主法治的教育,我們以為在政府及教育部的領導之下,身為教育者多少應該都具備如何進行完整民主法治教育的基本專業能力。我們認為馬公高中該生並無引用不當之法律以表達意見,若有,也不應遭受記過與志工服務等處置,因為作為教育者的校方應擔負民主法治教育的責任,而非直接指責該生,這才是我們所相信且追尋的教育。我們相信進行完整民主法治的輔導教育,絕對比記過或強迫服務更能夠達成教育目的,因此貴校所為之處置非但不符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二條比例原則,也充分展現教育專業能力的不足!

又依據釋字第509號表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及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試問,學校的校務難道不是可受公評之事?馬公高中的學生發表意見竟被污衊為「惡意」抵毀貴校?馬公高中的學生既無「真實惡意」,又有相當理由合理懷疑,而學校校務本該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此一來,馬公高中的學生何來抵毀之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言論自由本身就是攸關民主法治一項最重要的權利,貴校從上述事實而言,顯然對於民主法治最重要的權利的核心價值不甚理解,民主法治的重要基本概念有所欠缺!我們很難相信一個國立學校居然連教育專業能力和民主法治的概念都如此缺乏,所以我們懇請貴校迅速提高自我的素質,以求馬公高中的民主教育能夠更進一層。

最後,我們相信本次馬公高中的事件絕非個案,而是法律與體制的問題,因此本次行動絕非針對貴校,而是希望能夠藉由本事件喚起教育部以及民眾對於校園民主的關心和重視。

 


附件二:林教授的文章〈校園戒嚴?〉

觀念平台-校園戒嚴?

  • 2009-08-11 中國時報 【林佳範】


馬公高中學生,不滿學校要求在運動服上繡學號,而製作部落格來尋求連署,並向學校反映學生「校園民主」的意見,即被以「破壞校園秩序」予以記大過處罰,並召集班長嚴禁討論此事。這樣的高中校園,學生仍處「戒嚴」狀態?此涉及校園的學生意見表達自由的權利,與我國校園的人權法治教育的落實,值得討論。

首先,人民穿上學生的制服,即無「人權的保障」嗎?依許宗力大法官的說法,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在釋字第六五三號已被「致命的一擊」,因此,學生在法律上應該不必然喪失,受到憲法的人權保障。因此,馬公高中必須注意,學生在校園中,仍可受憲法的人權保障。

再者,學生製作部落格,尋求連署並向學校表達民主參與的意見,是否受憲法保障?先不論學生是否有權參與和其權益相關的校園管理決策(如運動服上繡學號),此已涉及學生因為其意見的表達,而被學校處罰並禁止此意見的校園討論。

學校主張學生的意見「違法」,因為高級中學法並未如大學法,明文規定學生「得參與和其權益相關之校園會議」。學校似乎仍停留在過去的刑法第一百條的「言論叛亂罪」,即因為其所主張的意見(如國土分裂、共產主義),即被處罰或限制。

人民的不同意見無所謂「違法」或「叛亂」,在民主社會當然可提出與現行法令不同看法,更何況是主張「民主的參與」。在一九九八年所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即已宣告國家(當然包括學校)對於政治性言論(要求校園民主)進行事前的審查即違憲,更不用說事後的處罰。

在一九六九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inker案中,除宣告學校處罰學生帶反戰臂章違憲以外,更語重心長的提醒:「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甚至是學校所不同意的主題),本身即是很重要的教育過程,並不亞於正式課堂的教學。」我們的教育基本法也明訂「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基本人權的尊重」的目標。

從「髮禁」的爭議開始,有關學生權益的「校規」訂定,從人權法治教育的角度,本即應「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教育部各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一點),學校不僅違反此注意事項,反而處罰學生的連署行動,更禁止學生的討論。這種「威權管制」的態度,完全與我國的民主教育目標,背道而馳。

馬公高中似乎忘記基本的民主素養,伏爾泰的銘言:「我雖然不同意你的意見,我仍誓死保衛你的意見表達自由。」


(作者為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